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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构成

发布日期:2022-11-03 点击量:2129次 作者:胡申申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权益
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的必要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只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害,自己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可能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但不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
此处的利,主要指财产性权利和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包含两种情况,其一为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即财产权利的增强或财产义务的消灭,主要表现形式有:(1)财产权利的取得,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2)占有的取得(3)财产权利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4)财产权利限制的消除或负担的消灭,如存在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也是对所有人的一种得利。
其二为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即财产利益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客观上仍然可以归结为利益的增加。具体表现形式有:本应承担的债务而不再承担或减少负担;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或减少支出;本应设定的权利限制而没有设立。
2、致他方利益受到损害
若无他方的损失,虽有一方得利,也不发生利益返还,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所谓他方受到损失,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损失的表现形式,既包括积极损失,又包括消极损失。
3、因果关系
一方获得利益与另一方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是认定不当得利的核心,如果一方获得的利益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则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不当得利的产生就在于受益方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同时使另一方遭受了损失。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实质条件。因为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既不在于使受益人不能保留取得的利益,也不在于受损失人能够请求返还失去利益,而是在于纠正财产变动中的不正常关系。在社会交易中,经常会发生一方得到利益,而另一方受到损失的情况,如果仅以一方得利,就使受损人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得利,这势必会限制交易,与交易的实践相悖。
因此,若一方得利造成他方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发生不当得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