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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的常见情形

发布日期:2022-11-16 点击量:2213次 作者:胡申申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公司法人制度发展的重心。法律设计公司法人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但是也难以避免出现了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的消极现象,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次修订时,取消了公司资本最低限额制度,这在鼓励投资的同时也就为股东打着公司名义从事风险经营提供了便利。因此,为了资本交易的安全和避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公司人格否认又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是指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地位、利用股东的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即“揭开公司的面纱”,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并非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是在个案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公司人格否认的常见情形有以下几种: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法律风险)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就是指,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的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和经营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对此,有三点需要强调。
第一,不匹配需达到“明显”的程度。判断股东对公司投入的资本规模与公司经营风险是否匹配,这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因此,只有这种不匹配的程度被公认为“明显”之时,才能否认公司人格。一般需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判断。
第二,要考虑时间因素,在判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金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是否相匹配时,要注意此现象发生的时间段,若只是短期经营方面出现的问题,则难以否定公司人格。
第三,公司主观过错明显。股东有未缴纳或缴足出资的行为,或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等恶意行为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可以判断出股东没有经营公司的诚意。当公司的运作背离了法律赋予其独立人格的初衷,其独立人格就会在个案中遭到否认。
2.人格混同(法律风险)
人格混同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根本的判断标准是看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九民纪要》例举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考虑的6大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此条为兜底条款以囊括其他导致公司人格混同的因素)
3.过度支配和控制
公司控制股东(此处可理解为能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当出现此种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