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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3-03-06 点击量:2272次 来源:胡申申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公司法中都有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中,真正控制公司的主体并不一定是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主体。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实际控制人作为实际掌握并支配公司行为的主体,其所作出的每一次决策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对实际控制人强调的是“实际支配与控制”,最终实现的结果是让其意志能够被执行,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等各项活动具有支配性的影响力。
我国《公司法》于2005年修改时引入“实际控制人”概念,并认为“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
《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表述主要如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担保】
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款:“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禁止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基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公司法》主要从股权与投资控制的角度来认定“实际控制人”,若公司难以通过持股情况、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控制情况等因素直接认定单一控制人、或不存在基于家庭关系或一致行动协议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时,则对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对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