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辽06民申57号
案 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1月10日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6民申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某,女,1949年12月12日出生,满族,户籍地丹东市元宝区,现住元宝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男,194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
原审第三人:冷某,女,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
再审申请人白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原审第三人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21)辽06民终2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某申请再审称,一、依法撤销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和中院(2021)辽06民终2531号民事判决;二、请求再审改判被申请人依法承担隐藏房产法律后果,涉案房屋中68平米归申请人所有;三、请求再审依法改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二、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十三)、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XX的。一、二审判决都是以被申请人王某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房产证书下判决,亵渎证明事实真相的警察的现场录音录像以及律师的通话录音,亵渎多个证明事实真相的重要证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王某于××××年××月登记结婚,1990年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1982年开始王某成立电器厂,任厂长,王某在婚姻期间以他人名义登记购买房屋,隐藏共同房产,1990年离婚时申请人与王某名下没有房产,王某在法院说:房子是我母亲的,法院档案有记载,档案里记载的其余财产归被告,是指工厂里的电器材料等。电器材料少说有50—60万,因为申请人没有房子,领孩子到处租房子住,2001年7月王某让申请人和孩子住××小区××号××单元××街××号××。申请人对王某隐藏房产的事实,在2020年5月11日才得知,(一)、XX现场录音录像以及律师的通话录音证明王某隐藏与申请人婚姻期间的共同房产,原通江街34号、前聚宝街35号(原38号)房屋的事实真相。(二)、多个证据都证明通江街34号是王某隐藏的和申请人婚姻期间的共同房产,戚宗岳就是顶名购房者。1.私房买卖契约书、赠予书、庭审笔录11页证明,通江街34号是王某出资买的,戚宗岳就是顶名购房者,并作伪证,戚宗岳是王某的姐夫,他们是利害关系人。2.丹东振安节能电器厂使用涉案房屋的协议和庭审笔录第5页证明,事实上使用涉案房屋的始终是王某,证明实际购房人是王某。3.毕良岩的五经街68—3号住址,于家小区88号楼1单元103的产权,赠予书共同证明毕良岩没住涉案房屋,只是以毕良岩顶名,王某和毕良岩是房屋代持关系。4.戚宗岳对涉案房屋一问三不知,证明他就是顶名购房者。5.戚宗岳的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据,证明戚宗岳没有能力买房子送人,他就是顶名购房者。6.王某在法庭上的陈述和戚宗岳的陈述相悖,暴露涉案房屋是王某出资买的,戚宗岳就是顶名购房者,有庭审笔录为证。7.王秀梅的家庭出身登记表、XX院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定。家庭出身的说明,家庭出身代码表,庭审笔录11页等证据,证明毕良岩没有能力买房子,王某和毕良岩是房屋代持关系。8.丹东正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丹东振安节能电器厂的协议证明涉案房屋是王某买的,王某和毕良岩是房屋代持关系。9.继承权公证书证明王某以继承手段,把隐藏的房子转到他个人名下,戚宗岳作伪证,证明通江街34号是王某买的,戚宗岳是顶名购房者,同时证明王某和毕良岩是房屋代持关系。10.王某的法人代表登记以及开工厂的申请登记表,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只有王某有能力买房子。11.王某以戚宗岳名义买房子,办理房产登记是很容易的事情。(三)、一、二审违背事实和法律,颠倒黑白,以王某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的房产证书下判决,亵渎证明事实真相的XX现场录音录像,律师通话录音,亵渎多个重要的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判决说: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接报警登记表,视频资料,私房买卖契约书,赠予书,继承权公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结婚证,约定书,证人证言等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既然视频资料可以采信,这就证明涉案房屋是王某隐藏的和申请人婚姻期间的共同房产,申请人不仅提供警察的录音录像以及律师的通话录音,还提供多个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都证明涉案房屋是王某买的,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一审的判决颠倒黑白,判决又说:仅凭王某在录像及录音中的陈述无法对抗房产档案的登记,而白某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购买房屋时系由王某实际出资,戚宗岳仅为顶名购房者。这是罔故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1、于法无据,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警察的视频资料无法对抗房产档案的登记,警察视频资料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四)规定的证据,是直接证据,证明王某隐藏共同房产的事实真相,王某的房产档案登记是假象,现在有好多贪官都有几十套房产,房产档案登记都是他们的名字,如果说房产档案登记无法对抗,国家为什么没收贪官的房产?法院颠倒黑白,应该是房产档案登记无法对抗事实真相,而不是事实真相无法对抗房产档案登记,王某的房产档案登记无法对抗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事实真相的警察视频资料和律师通话录音以及多个重要的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2、罔故事实,申请人不仅提供XX的录音录像和律师的通话录音,还提供多个相关证据都证明戚宗岳是顶名购房者,实际购房人是王某,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一审的判决只认王某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房产证书,亵渎证明事实真相的XX视频资料,律师通话录音以及多个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二审违背事实和法律,错误的维护一审的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1、二审违背事实的说申请人提供的王秀梅的家庭出身、中央政务院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定家庭出身的说明,家庭出身代码表等证据和本案没有关联性,这几个证据很重要,证明毕良岩家庭贫穷,没有能力买房子。2、二审违背事实的说毕良岩和本案没有关联性,毕良岩在这个案子中是重要角色,王某就是通过毕良岩来隐藏房产,申请人提供那么多证据,证明王某和毕良岩之间是房屋代持关系,王某为什么开始以戚宗岳名义登记买涉案房屋,后改为毕良岩的名字,就是为他日后转为他个人名字打基础,因为毕良岩的名字他能继承,3、二审否认68平米是共同房产,当年元宝区法院的调解书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和王某是××××年登记结婚的,1990年离婚的,私房买卖契约书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是1983年王某为隐藏共同房产以其姐夫戚宗岳的名义登记,1986年改为其母亲毕良岩的名字,是申请人与王某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王某在XX录音录像里,供认不讳的八次说是涉案房屋是他出钱买的,花4000元,买老宋家的,当年买房的票根还在,二审为什么要给否认?4、二审亵渎证明事实真相的XX的视频资料等证据,XX视频资料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四)规定的证据,公安破案,好多案子都是通过视听资料破案的,二审为什么亵渎?5、二审违背事实说王某为母亲买房屋,是尽孝道,申请人提供多个证据证明王某只是以毕良岩名义登记,证据证明事实上使用涉案房屋的是王某,毕良岩没住涉案房屋,何来的孝道?6、二审违背事实的说,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与毕良岩之间存在房屋代持关系,多个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是王某为隐藏共同房产,1983年以他姐夫戚宗岳名义登记买的,后改为他母亲毕良岩的名字,多个证据证明毕良岩没住过涉案房屋,事实上使用涉案房屋的是王某,王某和毕良岩之间就是房屋代持关系,王某于2021年2月以约定的形式将涉案房屋转其妻子冷某。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六)、(十三)条规定,提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白某提供的房产档案显示,元宝区通江街34号房屋系案外人戚宗岳购买后赠与给毕良言,戚宗岳亦陈述该房屋是其出资购买。该房屋拆迁后,王某通过继承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并处分给冷某。白某主张该房屋是王某出资以戚宗岳的名义购买,其提供王某的录像及录音资料予以证明,但仅凭王某在录像及录音中的陈述无法对抗房产档案的登记,且白某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白某以王某离婚时隐匿财产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判令案涉房屋中68平方米归其所有,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故原审判决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冯泰昆
审判员 王殿龙
审判员 张惠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旭
书记员 王 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