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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3-03-06 点击量:1851次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沪0118民初763号
案  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1月13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763号
原告:李某,男,195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仁阁,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红,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4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沙袁媛
书记员 张梦凡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