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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要求

发布日期:2023-04-03 点击量:2658次
《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对股东出资进行了规定。对股东出资的法律强制要求主要体现在,股东出资的财产形式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东的出资应当按时足额缴纳。
公司法列举了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虽然《公司法》对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形式没有展开具体说明,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中有明确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有权规定股东、发起人出资的期限。也就是说,股东可以根据意志自治原则规定股东出资期限。《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没有附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
出资义务期限已满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按照股东约定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股东有权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追究违约责任,并按照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者以其他方式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