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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双魁与曹棚棚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3-07-03 点击量:1632次

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2)京0112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22.06.24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杨双魁与曹棚棚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112民初1520号原告:杨双魁,男,199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
被告:曹棚棚,男,199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
被告:北京译锋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9号院9号楼5层535室,实际经营地通州区马驹桥镇纳特园区圆通速递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詹华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龙,男,北京译锋物流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杨双魁与被告曹棚棚、北京译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译锋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可加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双魁,被告曹棚棚、被告译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双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曹棚棚、译锋公司共同赔偿杨双魁物品损失17800元、交通费500元、律师费12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2.曹棚棚、译锋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8日,杨双魁使用圆通快递寄出货物“2352纳兰佛牌”,单号:YT5810417128541,寄件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神龙自成小区。由快递员曹棚棚自杨双魁手中取走该佛牌并做保价费用95元,随后其回去自行包装,在并无任何包装视频为证的提下发出。2021年9月24日,杨双魁知晓快递丢失,遂与快递员曹棚棚、圆通速递纳特园区站点负责人刘飞龙沟通寻找遗失物品或赔偿事宜,但因两方彼此未达成任何处理方式方法,一直以忙为借口推脱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全权赔偿。快递员曹棚棚在取快递时和杨双魁进行交谈,事先知道该物品的具体价值,并且收取了对应的保价费用。快递员曹棚棚作为译锋公司员工,在履行工作职务过程中,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货物是否进行了包装后发出,致物品丢失,针对杨双魁所受损失,应由曹棚棚、译锋公司共同赔偿。
曹棚棚辩称,不同意杨双魁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一,该快递的物流信息显示2021年9月18日寄出快递,9月19日就到达天津了,据我跟天津那边了解,该派送四五天派送不出去,快递员打电话问收件人,收件人一直说没有时间,直至9月24日才签收,对方说打开之后说没有东西,但对方也无法展示开箱视频,说里面有箱子,唯独没有佛牌。第二,我们往外发快递会给快递箱称重量,发走的时候该快递称重0.14千克,我也包装得好好的,从天津退回来时候变成了0.12千克。第三,杨双魁提交发票的问题,杨双魁之前跟我们协商的时候说是在广东花了6000多元买的,让我们赔偿4000元,当时提供不了发票。现在杨双魁起诉之后才提供这个发票,不能确定这个发票上的物品是否是杨双魁丢的佛牌。第四,关于保价的问题,杨双魁说保17000元,我让杨双魁出示价格证明,我当时问杨双魁多少钱,杨双魁说17000元,我问是否有证书之类,说回去给我发这个价格证明,但后续也没有发给我,所以我没有给杨双魁在系统中做保价。
译锋公司辩称,不同意杨双魁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一,杨双魁提供的实际价值证明发票、收据照片,我们不认可,之前杨双魁来协商时候,说东西丢了要我们赔钱,杨双魁说这个东西是他从典当行收来的收藏品,是很多年前花6000元买的,收据写的收款人和发票开票单位不相符,当时杨双魁说的购买时间和金额与杨双魁提供的发票、收据对不上,而且当时杨双魁说没有发票。第二,收货物流记录和物流时间,我们也有疑问,涉案快递到了天津,收件人各种理由推,24号才收货,在门口收的。我们给派件人打电话核实,他们说当时包装比较好,不好拆,还说找快递员借了剪刀,但是邮件退回之后,我们发现外包装是打火机烧开的,派件员怀疑是收件人顺走了。第三,杨双魁提供的发票、收据上的物品不能确定是丢失的物品,据我们经验,如果是首饰店和典当行出来的东西,都有一个证书和吊牌,该物品没有鉴定证书和吊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译锋公司承包经营圆通快递业务。2021年9月18日下午,杨双魁通过菜鸟裹裹APP下单欲将一物品(自称纳兰佛牌)快递给他人以转卖获利,后译锋公司快递员曹棚棚前往杨双魁处取件。经两人沟通,杨双魁取消先前所下订单,使用曹棚棚手机在菜鸟裹裹APP再次下单。后杨双魁向曹棚棚微信转账95元,曹棚棚未当面包装快递便取走物品。庭审中,曹棚棚认可收取的95元中有85元为保价费用,其余为快递费;但只将基本快递费转交译锋公司,未将其他收取费用转交公司。译锋公司亦认可若对快件进行保价,保价金额17000元的费用为85元。
涉案快递单号为YT5810417128541,快递大致物流信息为:2021年9月18日17时55分,取件人曹棚棚已揽收;2021年9月19日10时17分,天津转运中心公司已收入;2021年9月19日12时52分,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公司派件中;2021年9月19日13时37分,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公司已收入;2021年9月19日21时12分,失败签收录入。庭审中,双方称杨双魁所邮物品已丢失,但快递外包装未丢失,物品具体丢失原因不明。曹棚棚、译锋公司称杨双魁所邮物品确实打包后发出,收件人与送件快递员称快递盒中无任何物品,怀疑系收件人掉包导致物品丢失,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关于物品保价情况。曹棚棚认可取件时杨双魁向其表示需对所邮物品以17000元的金额进行保价;曹棚棚也认可当时手机APP下单保价金额最多至1万元,并承诺为杨双魁使用快递站点电脑进行保价17000元的操作。曹棚棚还称,保价需提供价值证明,曾向杨双魁索要价值证明未果,因邮至天津的快件需当日发出,后忘记保价一事,对物品进行打包发出。
关于快件保价赔付规则。用户通过菜鸟裹裹下单寄件时,须点击同意菜鸟网络平台协议才能下单,该平台协议4.4条载明:用户向菜鸟/物流服务商购买的保价服务(如有),包括保价规则和收费标准等,应遵守《保价协议》或其他增值服务说明/协议。菜鸟建议用户对贵重寄递物品购买保价服务,以降低未保价给用户带来的损失。菜鸟提示用户购买保价服务,并不意味着菜鸟承诺对用户购买保价服务或用户因保价服务与物流服务商发生的纠纷承担任何保证及担保、连带责任。用户应充分理解《保价协议》后审核选择购买保价服务。但菜鸟裹裹上并未显示《保价协议》。而该快递订单指向的物流服务商圆通快递APP上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载明:“保价快件丢失、短少赔付规则:寄件人确认交寄的快件单票价值不超过三万元人民币。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内,保价费为1元;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含),保价费为2元;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至1万元(含),保价费为保价金额的3‰;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含),保价费为保价金额的5‰。如快件丢失、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快件的保价金额。”圆通快递APP上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未在菜鸟裹裹平台上显示。
另杨双魁还提交了购买其所称物品的发票等证据材料证明其丢失物品价值17800元。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快递物流信息截图、《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本案中,译锋公司承包圆通快递在杨双魁居住区域的快递业务,曹棚棚系译锋公司员工。曹棚棚与杨双魁就物品快递事宜口头沟通,并使用手机APP下单,后曹棚棚取走物品;杨双魁与译锋公司成立涉案物品的运输合同,亦属日常生活中的快递服务合同。
关于杨双魁与译锋公司成立的快递服务合同中是否包含保价条款。本案中,杨双魁明确向曹棚棚表示需对物品进行17000元金额的保价,因当时手机APP下单存在保价金额1万元上限而未在手机进行操作,曹棚棚作为快递员承诺为杨双魁进行17000元金额的保价;且杨双魁按照曹棚棚要求转账保价17000元对应的费用85元及快递费,译锋公司亦认可85元为保价17000元对应的费用,杨双魁有理由相信曹棚棚作为快递员能为其进行保价的操作。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而曹棚棚、译锋公司虽辩称保价需出示价格证明等材料,曹棚棚确未在系统进行保价操作,曹棚棚未将保价费用转交译锋公司,上述均属于快递公司业务操作中的流程,曹棚棚作为快递员应依约为杨双魁的物品进行保价操作,且快递企业应就保价规则、保价流程告知消费者,如若不能进行保价或必须提交价格证明等材料,亦应事先明确告知或及时通知消费者,而并非收取保价费用、直接将物品打包邮出。所以,基于杨双魁的要求与快递员曹棚棚的承诺,杨双魁与译锋公司成立了包含保价金额17000元条款的快递服务合同。
关于曹棚棚、译锋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据上所述,曹棚棚系译锋公司员工,其行为系履行职务代理行为,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译锋公司,杨双魁与译锋公司为涉案合同的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杨双魁基于合同提出诉讼,相应责任应由合同相对方译锋公司承担;杨双魁交付物品运输及保价所需费用,译锋公司理应履行其作为承运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三十四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又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本案杨双魁所邮物品丢失,应依双方成立的快递服务合同中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杨双魁下单的菜鸟裹裹平台上并未显示其服务条款中的《保价协议》,虽然快递订单指向的物流服务商圆通快递APP上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载明的保价赔付规则为“如快件丢失、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快件的保价金额”,但该赔付规则并未告知杨双魁,对杨双魁而言不发生法律效力。曹鹏鹏承诺按照17000元的价值对涉案物品进行保价并收取了相应的保价费85元,现快件物品丢失,译锋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向杨双魁按照保价金额17000元进行赔偿。
另对杨双魁主张的律师费1200元、交通费500元,因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杨双魁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杨双魁系基于合同提出本案诉讼,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合同违约请求权聚合的情形,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该损害其人格权的违约方赔偿精神损害;但根据杨双魁所述,涉案物品系其购买后转卖他人,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所规定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故对该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三十四条、第九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译锋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双魁赔偿物品损失17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双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元,由被告北京译锋物流有限公司司负担1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原告杨双魁负担93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吴可加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梁宏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