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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照返还之路径分析

发布日期:2023-09-20 点击量:2151次 作者:张延硕


一、公司证照等属于公司财产
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公司证照所包含的范围,但是从物权角度分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的“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质检章、银行U盾、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财务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属于公司财产是毋庸置疑的。
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公司具有占有、使用、支配、控制、依法处分的权利。公司的财产权是独立的,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任何人,包括股东、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二、诉讼主体资格
一方面,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法人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并履行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否则会被认定为非适格诉讼主体。
另一方面,公司法人提起诉讼与自然人不同,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有权以公司名义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并主张返还印章及财务资料等公司财产,公司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三、公司财产的直接管理人是法定代表人,而不是股东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志的代表机关,对外有权以公司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内有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证照等公司财产的掌管和占有,一般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使用。
股东未经公司授权,即使任职公司职务,也不能当然享有保管公司印章和资质证照的权利。

四、已作废的公章应由公司收回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无论公章是否声明作废,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公章作为公司的表征仍是不能改变的,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公司有权要求将他人持有的已作废的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收回处置。

五、法定代表人是公司会计工作以及保管会计资料的直接责任人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的负责人,需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若出现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严重违法行为,轻则承担行政责任,重则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