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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为委托方生产产品是否需要另行签订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协议

发布日期:2023-07-03 点击量:2515次 作者:张延硕
《商标许可使用权,在买卖关系、承揽关系中,不同的角色定位》
商标的价值在于商标的使用,商标许可使用权属性因商标许可的方式不同而存在差异
一、从买卖合同关系中,看商标许可使用权。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使用他人所有的商标生产出来的产品销售给买方时,应与商标所有权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卖方作为被许可人与商标所有权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法律关系。
法律属性来看,这种商标许可使用权实质上是一种用益商标权,因为卖方使用他人商标,必须经过他人许可使用商标的授权,否则,擅自使用他人所有的商标,属于不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行为。
二、从承揽合同关系中,看商标许可使用权。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针对待加工的产品,双方形成一种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定作人所安排的工作的关系。在承揽关系中,实际使用商标的人是定作人,所以承揽人不需要专门与定作人签订一份《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让定作人将商标许可使用权授权给承揽人,承揽人只是代替定作人实施在产品上印制商标的行为。
在承揽合同关系中,产品的生产阶段和销售阶段完全分离,产品是被定作人销售进入流通领域的。真正发生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定作人的销售行为,从而使印制在产品上的商标发挥了商品识别来源的功能。
三、从区分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看商标许可使用权被运用的必要性。
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的物;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
从订立目的来看:买卖合同在订立时是以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而承揽合同在订立时是以获得某种特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在承揽关系中,被加工标的物所有权从最开始就是定作人的,从未属于过承揽人,仅仅是定作人对产品在生产过程有一定的控制力仅此而已。
从合同价款的性质来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是标的物本身的价值,而承揽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是对承揽人完成某种特定工作成果后支付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