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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商标行为”的合法性、非法性判断》

发布日期:2023-11-20 点击量:1475次 作者:张延硕


一、“多商标行为”的合法性依据

现有法律并未禁止,同一商品或服务上同时使用多件注册商标的多商标行为。
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关于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问题的意见》中,针对“多件注册商标的组织使用及并列使用是否合法”的问题回复: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件注册商标,但应逐一注册标记。商标注册人组合使用或并列使用多件注册商标,如果该使用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也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则应视为合法的商标使用行为。”
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的观点,如果多件商标组合使用,保证商标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解读出需要满足3个条件,否则构成行政违法:
1、要求每一件商标均是已取得注册的商标。即使用多商标时需满足每一件均是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标记。
2、未对任何一件原注册商标进行改变。
3、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由于《关于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问题的意见》中表述的是,“商标注册人组合使用多件注册商标……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看似要求“多商标”的使用主体应当为商标注册人,那么“多商标”使用人使用的每一件商标是否只能是自己注册的商标?从《意见》中要求“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来看,笔者认为,并非需要全部都是自己注册的商标。
因为商标注册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根本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可能性(除非行政行为有瑕疵),所以应视为该《意见》中,不限制“多商标行为”,“多商标”使用人同时将自己的注册商标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组合使用的情形,只要满足前提,即已经取得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许可使用权即可。

二、“多商标行为”的非法性判断标准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让消费者以及相关公众,通过商标标识,去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多商标行为”也不例外。
(1)从每一件单一商标角度分析。
在“多商标行为”商标组合使用过程中,如果存在个别单一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时,那么单一商标作为“多商标”的一部分,“多商标行为”自然构成商标侵权。
(2)从每一件单一商标组合使用之后的整体形态角度分析。
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二条规定: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在“多商标”组合使用过程中,即使满足逐一标注注册标记,并且没有对任何一件原注册商标进行改变,但只要组合使用之后的商标整体形态落入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那么该“多商标行为”就会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所述,符合《关于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问题的意见》标准的“多商标行为”,具有使用上的合法性。一方面,符合注册商标的使用形式,标记注册标识;另一方面,不影响每一件商标发挥商标识别来源功能,并且商标组合使用的整体形态不构成对他人商标的侵权。因此,企业在选择使用组合商标的时候,需要审慎,特别应当理解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