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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使用权在贴牌加工、承揽合同中的使用》

发布日期:2023-11-20 点击量:1455次 作者:张延硕

商标的价值在于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他人对商标的使用需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
从法律属性来看,这种商标许可使用权的获得是基于商标权人的处分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用益商标权。在贴牌加工合同法律关系中,产品生产者将印有委托人(商标权人)提供商标定制的产品,依照双方贴牌加工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委托人(商标权人)的时候,产品生产者是否有必要另行与委托人(商标权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笔者认为:
一、如果生产者与商标权人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卖方作为生产者与买方(也是商标权人)之间形成的是买卖(供货)法律关系,同时卖方作为商标被许可人,与买方(商标权人)之间又形成了该买卖产品的商标许可法律关系,看似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其实本质上就是贴牌订货(委托加工)的法律关系,故无需另行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但是如果作为生产者的卖方将其生产的贴牌加工的订作产品,擅自销售给买方(定作方)以外的第三方,作为生产者的卖方将印有该商标的产品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或允许,对第三方销售,有可能构成对他人的商标侵权。
二、如果生产者与商标权人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770条第1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产品的生产阶段和销售阶段是完全分离的,承揽人作为生产者代替定作人实施在产品上印制商标的生产行为后,由定作人将产品销售进入流通领域,真正发生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定作人的销售行为,从而才使印制在产品上的商标发挥了商标识别来源的功能。
商标的实际使用人是定作人,而非承揽人,承揽人与商标权人并未产生直接的商标许可使用法律关系,由于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实际上并没有向定作人获得商标许可使用的真正内容,而承揽人也无需向定作人支付商标许可使用的合理对价,所以,承揽人不需要获取商标权人关于商标使用的许可,承揽人只需要审查定作人使用商标的合法性,尽到注意义务即可,即:“作为生产者的承揽人在接受定作时要认真审查定作产品是否存在侵害第三方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情形,如果承揽人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则作为生产者的承揽人要与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承揽人除承揽合同外,同样不需要另行与商标权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只需要将贴牌加工合同涉及商标的内容在承揽合同中有专门的约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