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会理鸿金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3-11-20 点击量:1428次

审理法院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23)川3401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23.03.07
案由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会理鸿金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3)川3401民初1458号当事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1/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财,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会理鸿金家电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市顺城东路251号“金星小家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25MA7DKAE74M。
经营者:施桂双。
审理经过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会理鸿金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罗晓欧
二O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杨晓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