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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清算过程中违法清算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

发布日期:2024-06-07 点击量:204次 作者:张延硕

新《公司法》第232条新增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修改后,没有区分公司类型类型,统一将清算义务人从股东变成董事,并且默认清算组由董事组成,董事即将取代股东成为清算义务主体,同时董事将与股东一同成为公司解散后遗留债务承担义务的责任主体,这一变化,改变了公司清算制度中违法清算主体的转变,从股东作为责任主体,变为董事作为责任主体。
公司清算制度的清算义务主体主要是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清算义务人负责启动公司清算程序,清算组依法处理公司清算过程中的具体事务。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股东将不再担任清算义务人。同时,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由此可见,清算组的构成不仅仅包括董事,也包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决议的其他主体,这一立法变化体现了立法者顺应司法实践,将清算组的成员的规定变为不必然由全体股东构成,也可以有股东之外的成员参与清算,从制度设计上,增加对公司清算的监督,减少可能出现的违法情形。
    新《公司法》规定清算组由董事组成的同时,第238条将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用来规范清算组成员,规定:“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对公司清算组成员规定与公司董事一样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以及清算组成员,一方面,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另一方面,对外代表公司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立法者在公司优化治理过程中,对董事在清算程序中发挥关键作用有新的期待,董事也将承担更大的责任和风险,势必要提供警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