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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围棋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XX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4-06-07 点击量:193次

原告:北京XX围棋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聂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哲,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XX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通路3号院1号楼22层2单元2602。
法定代表人:洪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XX围棋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弈友公司)与被告北京XX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朴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弈友公司的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海、崔耀,后变更为罗X、王X哲,真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弈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真朴公司立即停止涉案混淆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真朴公司针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zenweiqi.com/)及《北京日报》上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3.判令真朴公司赔偿我公司因混淆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00万元,因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造成的经济损失400万元;4.判令真朴公司承担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律师费84.8万元、公证费18861元、差旅费3029.42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是“棋圣”聂XX创办的围棋培训机构,由我公司运营的“聂XX围棋道场”是目前唯一由聂XX指导,并有权使用聂XX形象进行宣传的围棋培训机构。真朴公司也是围棋培训机构,我公司发现,真朴公司长期未经授权在线上、线下宣传中使用“聂XX围棋教室”以及聂XX的个人形象进行各种混淆和虚假宣传行为,具体而言,混淆行为包括:1.在百度、360等搜索引擎中通过设置“聂XX”“聂XX围棋”为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2.在真朴公司注册的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中将聂XX作为对外宣传点,将聂XX的姓名全拼作为其认证微信公众号的账号,在官方微博中虚构聂XX为其领导人;3.将含有聂XX姓名拼音缩写的网页,通过设置强制跳转的方式将用户引流至真朴公司官方网站;4.在济南校区网站未经授权使用聂XX形象进行宣传,虚构“棋圣聂XX亲身参与课程设计”;5.在上海校区线下纸质宣传材料及线上大众点评的宣传中,虚构“聂XX老师一直是这个项目的技术总监”,其店面装潢及宣传资料中虚构聂XX的题字“深奥幽玄”;6.在东营校区店面装潢和宣传资料中大量使用聂XX形象进行宣传,虚构“聂XX给家长的亲笔签名信”;7.在北京校区的宣传资料中大量使用聂XX姓名进行宣传,并虚构聂XX的题字“深奥幽玄”。具体的虚假宣传行为包括:1.在其官方微博中虚构聂XX是其领导人;2.在济南校区网站虚构‘棋圣聂XX亲自参与课程设计’;3.在上海校区线下纸质宣传材料及线上大众点评的宣传中虚构“聂XX老师一直是这个项目的技术总监”,在店面装潢及宣传资料中虚构聂XX的题字“深奥幽玄”;4.在东营校区店面装潢和宣传资料中虚构“聂XX给家长的亲笔签名信”;5.在北京校区的宣传资料中虚构聂XX题字“深奥幽玄”。真朴公司通过依托聂XX的名人广告效应,实施了持续多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其经营规模已经发展到全国有233个校区,非法获利达数千万元,给我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真朴公司辩称,第一,弈友公司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除了本案外,聂XX及其关联公司聂棋圣源(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聂棋圣源公司)已经分别以人格权和商标权为权利基础对我公司提起了诉讼。而弈友公司不可能享有聂XX个人的人格权,本案弈友公司仅凭借一份聂XX的个人声明无权主张不正当竞争。我公司使用的“聂XX围棋教室”的商标权利人为聂棋圣源公司,也与弈友公司无关,弈友公司原告主体不适格。第二,弈友公司使用“聂XX围棋道场”的时间晚于我公司使用“聂XX围棋教室”的时间,两枚商标均包含“聂XX”字样,我公司使用的“聂XX围棋教室”经过合法授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我公司与弈友公司、聂XX、聂棋圣源公司存在深厚历史渊源。2006年,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洪X与聂XX创建了北京弈童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童公司)后,开始运营“聂XX围棋教室”品牌。2013年我公司成立,经过了弈童公司、聂棋圣源公司的转让和授权,由我公司独立运营“聂XX围棋教室”品牌。一直以来,弈友公司负责运营的是“聂XX围棋道场”品牌,我公司运营“聂XX围棋教室”品牌。后因为理念差异,聂XX在2017年11月离开了弈童公司,自此产生了系列纠纷。我公司已经积极采取了发文澄清历史、更改装修等一系列措施,以避免造成混淆。我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四,将“聂XX围棋”“聂XX”设置为百度、360等搜索引擎推广关键词系历史原因造成的,发生在2014年前后,此后已经主动淡化;域名为nwpgo.com的网站注册主体为弈童公司,并非我公司,在×××年10月,该网站已经关闭;基于弈童公司与我公司的授权关系,我公司曾经设置了nwpgo.com到zenweiqi.com网站的跳转,但在×××年10月,我公司已经停止了该网站跳转设置,目前nwpgo.com网站也已经停用;新浪微博最初系弈童公司注册,当时聂XX为法定代表人,我公司在接手后沿用了之前的信息,直至×××年1月,微博运营主体才变更为我公司,虽然我公司存在一定疏忽遗漏领导人部分未及时调整,但不能否认其十年间一直担任弈童公司领导人的事实;微信公众号的“nieweiping”全拼并不构成人格权的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为了避嫌,我公司已于×××年9月停用,原微信公众号不再使用;“深奥幽玄”题字的落款并非“聂XX”,而是“聂XX围棋教室”,我公司有权合法使用“聂XX围棋教室”商标。第五,北京范围之外的校区均系其他公司运营,大众点评网站上的信息也是其他主体所为,被诉行为与我公司无关。第六,本案不涉及对人身权的侵害,不应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弈友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我公司也属于有权使用“聂XX围棋教室”商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我公司不予认可。此外,因聂XX及其关联公司同时提出了人格权和商标权相关诉讼,我公司对于维权开支与本案的对应性亦存在异议。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弈友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弈友公司、真朴公司之间的关系及各自运营情况
聂XX是我国著名职业围棋手,曾被授予“棋圣”称号。
1998年4月28日,聂XX等人投资设立弈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聂XX,经营范围包括组织围棋文化活动和比赛(棋牌、演出除外)、围棋信息咨询、围棋培训等。根据1999年9月2日的《浙江日报》记载,弈友公司经营管理的第一家“聂XX围棋道场”于1999年9月1日正式开学,定位为“办成中国高水平的围棋人才培训基地”。2003年到×××年间,“聂XX围棋道场”的学员多次获得全国专业组、业余组、世界范围内围棋相关赛事的的团体冠军、一等奖或单项冠军等荣誉。随着弈友公司对于“聂XX围棋道场”的持续经营和推广,弈友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等城市设立了多家“聂XX围棋道场”分校,“聂XX围棋道场”在围棋培训领域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2006年12月15日,弈友公司向国家商标局分别提出第5788561号“聂XX围棋道场”商标、第5788560号“聂XX围棋教室”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于2010年7月14日核准注册了前述两枚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相同,均为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函授课程、教育、培训、讲课、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组织竞赛(娱乐或教育)、书籍出版等,该两枚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2006年10月11日,弈友公司与洪X等人作为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弈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聂XX。为经营需要,弈童公司设立了域名为nwpgo.com的网站作为其官方网站,开通了nwpgo微博账户用于业务推广。2006年10月20日,聂XX出具《授权书》,授权弈童公司独家使用“聂XX围棋教室”品牌。2009年1月16日,弈童公司股东变更为聂XX、洪X等。2011年11月13日,弈友公司将“聂XX围棋教室”商标转让给弈童公司。2015年11月,该商标转让至聂棋圣源公司。聂XX于2017年11月将其所持弈童公司股份转让给洪X,退出弈童公司股东序列,弈童公司法定代表人至此变更为洪X。
真朴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9日,股东为洪X和李祝捷。域名为zenweiqi.com的真围棋网站系真朴公司运营的官方网站,“真朴儿童围棋教室”系真朴公司的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号“×××”的“真朴儿童围棋教室”系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年10月2日搜索时,其微信号已更改为“zhenpuedu”。庭审中,真朴公司称其于×××年8月即完成了上述微信号的变更。
真朴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司包括杭州真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持股80%)、上海返朴归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持股65%)、济南真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持股51%)、天津真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持股99%)等。
2014年11月17日,弈童公司(甲方)与聂棋圣源公司(乙方)签署《商标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协议,转让商标包括涉案第41类5788560号注册商标,由乙方在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商标权转让的性质为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同时乙方还在合同中承诺,在乙方取得上述商标后,将第5788560号“聂XX围棋教室”商标授权给真朴公司使用(授权相关条款另行签订《商标授权使用协议》)。如被授权方不再使用“聂XX围棋教室”商标,乙方承诺:不再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同日,真朴公司(甲方)与聂棋圣源公司(乙方)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约定乙方受让“聂XX围棋教室”注册商标后五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即签订“聂XX围棋教室”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将授权甲方独占使用“聂XX围棋教室”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用为30万元每年度。
2015年11月20日,涉案商标在商标局完成转让给聂棋圣源公司的备案手续,但聂棋圣源公司和真朴公司双方并未签订《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真朴公司亦未向聂棋圣源公司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2016年3月-4月,真朴公司法定代表人洪X与聂棋圣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莉娅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拟终止合作,洪X承诺在2016年5月底前停止网络招生宣传,8月底前停止线下门店和物料使用涉案商标。
×××年7月16日,聂XX出具声明:“目前市场上有部分围棋培训机构仍以本人姓名、肖像等进行招生宣传,相关行为已严重侵犯本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为维护本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此声明:由弈友公司运营的聂XX围棋道场,截止起诉前(×××年7月),是市场上唯一合法使用本人姓名、个人形象等进行宣传的围棋培训机构;‘聂道场’是目前唯一由本人亲自指导的围棋培训机构……”。
诉讼中,真朴公司表示其已经停止了对于“聂XX围棋教室”商标及“聂XX”字样的使用。
二、关于真朴公司被诉不正当竞争及抗辩有关的事实
2017年1月7日,聂棋圣源公司代理人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人员在百度搜索网站上,搜索“聂XX围棋”关键词,搜索结果第一个显示“聂XX围棋-学棋的孩子懂事早”为标题的网站链接,显示“真朴围棋”标识,网站域名为zenweiqi.com,该条信息右下方标注“V2-评价-广告”。点击该搜索结果,跳转至zenweiqi.com的网站。网站上显示“真朴围棋”标识,网站上显示的宣传内容为“全国223个校区,2856名专业围棋老师!185366个家长的共同的选择!”“真朴教育2013年销售额过亿,在北京、上海、深圳、江苏、山东等地都开设了分校”。网站页面右侧有导航栏显示“全国校区分布:北京校区、上海校区、南京校区、山东校区、深圳校区、汕头校区、郑州校区、重庆校区”。网页最下方有“本网站隶属于北京XX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声明。点击“山东校区”导航栏,显示济南历下校区的地址为“济南市历下区七家村18号(解放桥西行中豪大酒店对面路南88米)”。东营西城校区显示地址为“东营市西四路油田少年宫艺教楼B座2楼”。东营市东城校区显示“东营市郑州路与大渡河路交叉路口东南汇丰园商务楼3楼”。在围棋资讯栏目中,发表于2016年7月12日的题为《真朴围棋和聂XX围棋教室是什么关系》一文中,显示“最近有很多家长百度搜索聂XX围棋教室的官网,但是发现直接跳转到了真朴儿童围棋教室的网站,很多家长以为是点错了,……其实没有的,聂XX围棋教室为真朴围棋教室为真朴教育旗下的儿童围棋教育品牌……真朴围棋=真朴儿童围棋=聂XX围棋教室。……刚开始的时候,公司也做过加盟,加盟的高峰时期,校区数量近千家,但是大部分加盟校区不注重教学质量,导致大家对聂XX围棋教室的品牌认可大打折扣,鉴于此种情况,公司高层领导人做出决策、加盟商到期后,不再做任何加盟!要稳扎稳打,稳步前进。现在在北京已经有15家直营校区,教室的培训体系也逐步完善……目前在北京、上海、深圳、山东、江苏、浙江、河南等多个地区都有直营校区。”
×××年4月23日,聂棋圣源公司代理人再次在百度中搜索“聂XX围棋教室”第一个搜索结果为真朴公司真朴围棋的网站及“海淀围棋教室-学棋孩子懂事早【27所校区】”,该条信息显示-广告。聂棋圣源公司代理人在360搜索(www.so.com)上搜索“聂XX围棋教室”,显示搜索结果的第一个链接为“真朴围棋(官网)围棋培训少儿围棋专注10年”,点击后进入zenweiqi.com网站。在微博认证为真朴公司的“真朴儿童围棋教室”的微博主页左侧,显示有“领导人”及聂XX的微博认证及聂XX的照片头像。友情链接处显示“聂XX围棋教室”“聂教室”。点击“聂XX围棋教室”,进入到zenweiqi.com网页。真朴公司表示,该新浪微博×××年1月30日前由弈童公司注册使用,因聂XX是弈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故在该微博上注明了聂XX是领导人;×××年1月30日后,该官方微博的主体变更至真朴公司名下,其对该微博版面进行了全方位调整,但由于官方微博左侧领导人栏目位置隐蔽且所占板块较小,技术人员未发现因而未及时处理,接到本案诉状后已经及时发现并删除了上述内容。弈友公司认可上述“领导人”相关内容已经删除。本院在聂XX诉真朴公司人格权纠纷案件中,曾就该微博账户的主体变更情况向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回函证实该新浪微博的认证主体原为弈童公司,于×××年1月30日变更为真朴公司。
×××年4月23日当日,聂棋圣源公司代理人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edu.jnpxto.com/xuexiao/nwp/”,该网站系用于宣传济南市的“聂XX围棋教室”的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带有“聂XX围棋教室”标识,广告电话为0531的济南市区号座机。该网站宣传“聂XX围棋教室”时提到“聂XX围棋教室隶属于弈友公司,1999年成立,由棋圣聂XX九段一手创办的专业的围棋培训机构,是我国围棋界第一家著名的围棋培训品牌。道场设立专业班(为职业棋手提供训练)、高端班(业余高段水平,冲击职业段位的训练)、普及班(从启蒙教起,可学至业余5段水平)”“全国学院最多的专业儿童围棋教育机构,棋圣聂XX亲身参与课程设计,115386个家庭的选择!!!”“棋圣聂XX领衔的团队”“真朴教育:棋圣聂XX的新事业”“真朴教育是由创始人洪X及聂XX发起的教育机构”等表述。该网站底部注明“济南求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字样。×××年5月25日,再次登录前述网站,点击“在线咨询”,该网站客服人员在回答相关问题时承认网站属于真朴公司,并提到真朴公司总部在北京,包括济南校区的其余各地的校区均为直营店,提到真朴公司在2014年已经撤销了全部加盟店,并主动提到现在的品牌叫真朴围棋。最后,该客服人员主动引导咨询人员与区号为010的65202129的电话进行咨询。通过查询域名为jnpxto.com的ICP备案信息,显示该网站主办单位为济南求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通过seo.chinaz.com上的查询,可知www.zenweiqi.com由真朴公司运营,查询其百度关键词设置,有“聂XX围棋教室”设为关键词的记录。对于真朴公司是否在360搜索及百度搜索中设置关键词一事,本院函询上述两家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回复称,真朴公司于2016年1月开始在其公司点睛平台注册开户并进行推广,并提交了操作记录。操作记录显示,真朴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开始使用“棋圣聂XX”“北京聂XX围棋班”“亚运村聂XX围棋”“奥运村聂XX围棋”作为关键词推广,在2016年6月24日设置“北京聂XX围棋启蒙”“海淀聂XX围棋启蒙”“石景山聂XX围棋启蒙”“慈云寺聂XX围棋启蒙”“崇文门聂XX围棋入门”等。2016年8月29日,真朴公司亦使用“奥运村聂XX围棋教室”“奥运村聂XX围棋学校”等设置为关键词。自2016年6月2日至×××年3月23日,设置或修改带有“聂XX围棋”字样的关键词。2017年2月13日,将标题描述“理想的聂XX围棋启蒙班……”改为“理想的{聂XX围棋启蒙班}「预约试听」”。×××年1月22日,对聂XX围棋这一关键词修改过推广计划,“移动出价比例由100%调至200%”。×××年3月23日,还对“中关村聂XX围棋班”这一关键词进行过价格的修改。通过真朴公司对带有“聂XX围棋”关键词的设置来看,地域范围涵盖了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石景山区、丰台区、崇文区(原)、西城区、东城区等多个地区。从调查记录中亦显示,×××年3月-4月,真朴公司曾对带有“聂XX”的关键词做过“否定”设置。×××年8月,真朴公司开始大范围的删除带有“聂XX”字样的关键词设置。2020年5月19日,真朴公司修改推广计划,删除精确“聂XX道场”“聂XX围棋道场”“聂XX”。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回复称,真朴公司自2016年5月至今主要设置了“聂XX围棋教室”“聂XX围棋”“北京聂XX围棋”“北京聂XX围棋教室”“北京聂XX围棋”“丰台聂XX围棋教室”“丰台聂XX围棋教室”等关键词。在2017年1月7日,聂棋圣源公司公证的当天及之前,上述关键词均有过展现。2017年8月29日,真朴公司将上述关键词删除。自2017年1月7日至2017年8月29日,“聂XX围棋教室”展现了1301次,点击了199次,“聂XX围棋”展现了936次,点击了107次,“北京聂XX围棋”展现了989次,点击20次,“北京聂XX围棋”展现834次,点击14次,“北京聂XX围棋教室”展现了368次,点击了24次。
网站www.nwpgo.com的主办单位是弈童公司,网站名称为聂XX围棋教室。在IE网址栏搜索www.nwpgo.com,直接显示www.zenweiqi.com网站内容。真朴公司认可其曾经在弈童公司的nwpgo.com网站与zenweiqi.com真朴围棋网站之间设置强制跳转的事实,并提交了弈童公司出具的关于其同意nwpgo.com网站跳转至真朴围棋网站的情况说明。2016年10月21日,真朴公司法定代表人洪X在真朴公司官方网站上发表了《聂XX围棋教室的过去和现在》文章,内容为“今天,聂XX九段发了一个声明,说明了聂XX围棋教室这个品牌不再授权任何人使用。这是我和聂XX老师在2014年就一致取得的共识。……而商标的归属随着利益的冲突,迟早会被提上议事日程。所以真朴就不再坚持了。我们把品牌从聂XX围棋教室改成真朴儿童围棋教室。……虽然因为各种原因,我们也不能再使用聂XX围棋教室这个商标,但是对我而言,他就是我的小孩。……只是我们用了一个新的名字:真朴儿童围棋教室。”真朴公司据此主张其已经主动发文澄清历史,采取了相关措施避免其与聂XX之间的混淆。
在大众点评网上,在上海范围内搜索真朴围棋,出现绿城校区、富都校区、嘉杰校区、鞍山校区、五角场校区、七宝店校区、场中校区、源深校区、丁香早教校区、简介中介绍“棋圣聂XX老师一直是此项目的技术总监”、联洋校区简介介绍“真朴聂XX围棋教室成立于2007年3月”。×××年6月13日,弈友公司代理人来到位于上海市芳甸路七十七弄五号一〇一室的真朴围棋联洋校区,该营业场所内悬挂了“深奥幽玄”中文书法字画,毛笔字纵向排列,左侧提款“聂XX围棋教室”并带有“聂XX”样式印章,其中题款的“聂XX”为软笔手写体,字体较大,“围棋教室”为打印体,字体较小。该营业场所陈列有不同版本“真朴儿童围棋教室”宣传手册,该手册中亦使用了“深奥幽玄”的字画及“聂XX”题款,宣传内容中包含“聂XX九段是中国围棋的‘棋圣’……淡出一线后,一致致力于围棋普及和后备人才的培养……亲手创办的围棋普及教育机构——‘聂XX围棋教室’更是在全国150多个城市深深扎下了根”“系统学习围棋,这是聂教室首先提出的概念”“聂教室是中国唯一一家拥有完整教材及多媒体配套光盘的围棋教育机构”“聂教室专门为学习围棋的儿童设计了……”“真朴教育,成立于2006年……公司业务包括儿童围棋教育、古琴、APP在线应用等领域。旗下品牌:聂XX围棋教室、真朴围棋、真朴古琴等”“真朴·聂XX围棋教室”“棋圣聂XX老师一直是此项目的技术总监”等含有聂XX、聂教室、聂XX围棋教室字样的宣传表述。
×××年6月19日,聂棋圣源公司代理人前往真朴围棋东营校区,在校区内的店内装潢、宣传资料中使用了“聂XX”肖像、“东营聂XX围棋教室”“聂教室”“聂XX围棋教室”字样,部分宣传资料中载有落款为“聂XX”手写签名的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内容。弈友公司表示该封致学生家长的书信并非聂XX所写,“深奥幽玄”题字系日本棋手武宫正树原创,非聂XX所题。真朴公司认可北京校区系其经营,表示北京以外的校区系其他独立主体运营。
诉讼中,弈友公司还提交了真朴公司北京分校区的部分宣传册,其中部分“聂XX围棋教室”品牌宣传册中使用了“聂XX”“聂教室”“聂XX围棋教室”等标识以及前述“深奥幽玄”题字。真朴公司称该部分宣传册系弈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曾经使用的宣传册,与真朴公司无关。
三、其他相关事实
诉讼中,弈友公司申请了围棋培训从业者葛玉红和前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负责人刘思明作为证人出庭。葛玉红证言称真朴公司在北京市做围棋培训规模最大的公司,称其在全国各地出差看到很多地方机构还在使用“聂XX围棋教室“品牌,其中包括洪X的加盟店;关于弈友公司和真朴公司的模式的区别,葛玉红称弈友公司在×××年之前做职业培养,在×××年往后开始做全方面业务,包括启蒙到职业棋手的培养;真朴公司自始做启蒙教育,并提到如果使用聂XX名字招生,具有名人效应,可以节约20%-30%的招生成本。刘思明证言称聂XX是围棋培训界第一的牌子,意味着专业,并提到聂XX围棋道场、马晓春围棋道场和葛玉红围棋道场是国内最有名的三个培训品牌。
弈友公司明确经聂棋圣源公司授权独占使用“聂XX围棋道场”商标从事围棋培训,未在实际经营中使用过“聂XX围棋教室”商标。
本案诉讼的同时,聂XX、聂棋圣源公司分别以侵害商标权纠纷和侵害人格权纠纷为由将真朴公司诉至本院,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31日和2020年10月10日对上述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聂XX与聂棋圣源公司基于人格权、商标权两项权利提出的主张进行了处理。
另查,聂XX在人格权纠纷案件中未提出公证费主张,因人格权纠纷涉及的侵权公证书与本案相同,故弈友公司在本案中一并主张。聂棋圣源公司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主张了公证费1157元,但并非对应本案涉及的公证书。因此,弈友公司根据本案涉及的公证书证据一并向真朴公司主张公证费开支18861元,并提交了相应发票。×××年6月11日,弈友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弈友公司委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本案一审阶段的代理人,律师费共计84.8万元。×××年6月19日,弈友公司支付了上述律师费。×××年6月22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向弈友公司出具了金额为848000的律师费发票,弈友公司据此主张本案维权支出的律师费848000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弈友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弈童公司工商信息、聂棋圣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公证书、商标使用许可授权、现场录像、宣传册、委托代理合同、发票、新闻报道、荣誉证书、协议书、公证声明书、授权书、商标转让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弈童公司出具的说明、网站ICP备案、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网页打印件、聂XX声明、证人证言、委托代理合同、转账记录、律师费发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弈友公司与真朴公司之间的诉辩意见以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弈友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真朴公司的涉案被诉行为是否构成混淆或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三、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真朴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以下分述。
一、弈友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弈友公司自1998年成立开始即使用“聂XX围棋道场”从事围棋培训经营,且根据聂XX本人的声明可以证实弈友公司运营的“聂XX围棋道场”是当前唯一由聂XX亲自指导的围棋培训机构。结合弈友公司在2003年到×××年间运营“聂XX围棋道场”所获得的荣誉和经营规模的发展,“聂XX围棋道场”作为弈友公司的围棋培训商业标识,在围棋培训领域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弈友公司因其持续经营“聂XX围棋道场”所积累市场竞争优势依法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真朴公司同为围棋培训机构,与弈友公司的经营在围棋培训领域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弈友公司有权就真朴公司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本案诉讼。聂XX的姓名权、肖像权以及聂棋圣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弈友公司所享有“聂XX围棋道场”特有服务标识带来的优势竞争利益属于不同法益,且权利或权益的主体亦不相同,故聂XX和聂棋圣源公司向本院提起人格权纠纷和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不影响本案弈友公司作为原告提起本案不正当竞争之诉。真朴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真朴公司的涉案被诉行为是否构成混淆或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真朴公司主张其因聂棋圣源公司与弈童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及真朴公司与聂棋圣源公司签订的《商标权许可使用协议》而享有独占使用“聂XX围棋教室”商标的意见,本院认为,虽然弈童公司与聂棋圣源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以及真朴公司与聂棋圣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确认聂棋圣源公司取得“聂XX围棋教室”商标后授权真朴公司并签订《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但自2015年11月聂棋圣源公司完成商标转让备案手续后并未与真朴公司签订《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在2016年3月到4月期间,聂棋圣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兰莉娅与真朴公司法定代表人洪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合作终止,并对真朴公司于2016年5月底前停止使用“聂XX围棋教室”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真朴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在2016年5月底前停止网络招生宣传、在8月底前停止线下门店和物料中使用与“聂XX围棋教室”“聂XX”有关的商业标识。
本案中,弈友公司主张真朴公司的混淆或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一)混淆行为:1.在百度、360等搜索引擎中通过设置“聂XX”“聂XX围棋”为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2.在真朴公司注册的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中将聂XX作为对外宣传点,将聂XX的姓名全拼作为其认证微信公众号的账号,在官方微博中虚构聂XX为其领导人;3.将含有聂XX姓名拼音缩写的网页,通过设置强制跳转的方式将用户引流至真朴公司官方网站;4.在济南校区网站未经授权使用聂XX形象进行宣传,虚构“棋圣聂XX亲身参与课程设计”;5.在上海校区线下纸质宣传材料及线上大众点评的宣传中,虚构“聂XX老师一直是这个项目的技术总监”,其店面装潢及宣传资料中虚构聂XX的题字“深奥幽玄”;6.在东营校区店面装潢和宣传资料中大量使用聂XX形象进行宣传,虚构“聂XX给家长的亲笔签名信”;7.在北京校区的宣传资料中大量使用聂XX姓名进行宣传,并虚构聂XX的题字“深奥幽玄”。(二)虚假宣传行为:1.在其官方微博中虚构聂XX是其领导人;2.在济南校区网站虚构“棋圣聂XX亲自参与课程设计”;3.在上海校区线下纸质宣传材料及线上大众点评的宣传中虚构“聂XX老师一直是这个项目的技术总监”,在店面装潢及宣传资料中虚构聂XX的题字“深奥幽玄”;4.在东营校区店面装潢和宣传资料中虚构“聂XX给家长的亲笔签名信”;5.在北京校区的宣传资料中虚构聂XX题字“深奥幽玄”。本院针对弈友公司提出的上述情形是否构成混淆或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分别评述:
(一)混淆行为
1.在百度、360等搜索引擎中通过设置“聂XX”“聂XX围棋”为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本院认为,真朴公司在2016年9月以后将“聂XX围棋”“聂XX”及近似词语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目的是通过关键词触发方式实现用户引流,在搜索结果中优先展示了“聂XX围棋-学棋的孩子懂事早”为标题的网站链接,该网站链接直接对应真朴公司的官方网站。而按照弈友公司与真朴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的聊天记录以及聂XX本人作出的声明,可以认定在2016年9月之后,围棋培训市场上应当仅存弈友公司一家与聂XX存在商业联系,故真朴公司设置“聂XX”“聂XX围棋”等近似搜索关键词的行为在结果上容易导致围棋培训市场上的相关消费者误认为真朴公司与聂XX亦存在一定关联关系,削弱了聂XX与弈友公司经营的“聂XX围棋道场”之间的对应关系,同时也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真朴公司提供的围棋培训与弈友公司经营的“聂XX围棋道场”之间产生混淆误认,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弈友公司基于聂XX的亲自指导和独家授权经营而获得的商誉和市场竞争利益,真朴公司的该项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混淆行为。
2.在真朴公司注册的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中将聂XX作为对外宣传点,将聂XX的姓名全拼作为其认证微信公众号的账号,在官方微博中虚构聂XX为其领导人。同理,基于聂XX与弈友公司业务指导上的唯一对应性,真朴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中使用聂XX作为宣传卖点,将聂XX的姓名全拼作为自己的官方认证微信公众号,在官方微博中直接列明聂XX为真朴公司的领导人的表述,不仅属于未经聂XX本人授权的姓名权侵权行为,同样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弈友公司基于聂XX指导和独家授权所积累的优势竞争利益,同样构成对弈友公司的混淆。
3.将含有聂XX姓名拼音缩写的网页,通过设置强制跳转的方式将用户引流至真朴公司官方网站。nwpgo.com域名中的域名显著识别部分为“nwpgo”,本案中,弈友公司未举证证明“nwpgo”与聂XX或弈友公司或者“聂XX围棋道场”之间的显著对应性,且弈友公司未举证证明该nwpgo.com网站系其运营或存在关联关系,故真朴公司将该网站设置为强制跳转至真朴公司网站的行为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弈友公司主张的第4、5、6项混淆行为,本院认为,弈友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济南校区、上海校区、东营校区所从事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系真朴公司实施或授权实施,虽然从弈友公司提交的真朴公司在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及真朴公司客服所称的不做加盟店,只做直营校区的陈述,但鉴于法人行为的独立性原则,真朴公司的济南校区、上海校区、东营校区等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真朴公司不应对其校区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弈友公司提出的上述校区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弈友公司可另案寻求救济。
关于弈友公司提出的第7项真朴公司在北京校区的宣传资料中大量使用聂XX姓名进行宣传,虚构聂XX的题字“深奥幽玄”的主张,本院认为,真朴公司在北京分校区中部分“聂XX围棋教室”品牌宣传册中使用了的“聂XX”“聂教室”“聂XX围棋教室”等标识,其核心识别部分为“聂XX”三个字,真朴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真朴公司经营的围棋培训服务与聂XX存在联系,而弈友公司经营的“聂XX围棋道场”系聂XX直接指导和授权经营的围棋培训机构,真朴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于真朴公司提供的围棋培训与弈友公司提供的“聂XX围棋道场”培训业务产生混淆误认,不正当占用了弈友公司基于与聂XX之间的唯一对应联系所积攒的市场竞争优势,构成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关于弈友公司主张的真朴公司虚构“深奥幽玄”题字的行为,本院认为,虽然“深奥幽玄”中文书法题字落款为“聂XX围棋教室”,但该落款中“聂XX”为手写字体且字体较大,在相关消费者看到“深奥幽玄”书法后会明显注意到“聂XX”的姓名,同样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真朴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弈友公司提供的“聂XX围棋道场”培训服务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虚假宣传行为
针对第1项和第5项行为,真朴公司同时主张构成混淆和虚假宣传。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混淆行为包括“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法律并未将基于编造和使用虚假信息进行宣传造成混淆的情形排除在混淆行为认定范围之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具有非指向性特征,所损害的是并非某个特定经营主体权益,而是相对于全部其他同业经营者竞争优势和行业整体公平竞争秩序而言。故,在一项行为同时符合混淆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的违法要件情况下,则可以认定同时构成混淆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本案中,真朴公司在与聂XX终止合作后,仍然在其官方微博中宣称聂XX系其领导人并在北京校区的宣传中虚构“聂XX”题字行为,缺乏客观依据,同时构成混淆行为和虚假宣传。
针对第2、3、4项主张,前文已经评述,济南校区、上海校区、东营校区均由独立法人运营,现无证据证明真朴公司与上述校区实施的被诉虚假宣传的行为存在意思联络,故弈友公司要求真朴公司就上述校区的被诉虚假宣传行为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三、真朴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综上,真朴公司在百度、360等搜索引擎中通过设置“聂XX”“聂XX围棋”为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中将聂XX作为对外宣传点,将聂XX的姓名全拼作为其认证微信公众号的账号,在北京校区的宣传资料中大量使用聂XX姓名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其在官方微博中虚构聂XX为其领导人,在北京校区的宣传中虚构聂XX的题字“深奥幽玄”的行为同时构成混淆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真朴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消除影响,因真朴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使人将真朴公司与弈友公司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真朴公司确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关于消除影响的方式,本院按照消除影响方式、范围与不良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相适应原则,确定真朴公司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zenweiqi.com/)首页位置上连续15日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本案不涉及人格权侵权,故不应使用赔礼道歉责任方式,弈友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因弈友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真朴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具体经济损失以及真朴公司的违法获利,考虑到弈友公司“聂XX围棋道场”的知名度,真朴公司在围棋培训行业的市场规模,真朴公司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及主观过错程度,混淆行为与虚假宣传行为在损害后果上存在重合,本案评价的仅为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弈友公司市场竞争利益的损害等因素,酌定真朴公司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赔偿弈友公司的经济损失为50万元。弈友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律师工作量较大等情况,本院按照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酌情支持30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XX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北京XX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zenweiqi.com/)首页位置上连续15日刊登声明义务,以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北京XX围棋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同类报刊上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XX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北京XX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XX围棋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四、被告北京XX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XX围棋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合理费用30万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XX围棋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89元,由原告北京XX围棋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889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XX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巫 霁
人民陪审员 李 凯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唐铁星
书 记 员 耿培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