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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失权决议”与“股东失权异议”之法律辨析

发布日期:2024-06-18 点击量:366次 作者:张延硕     新《公司法》第51条和第52条,新增加了股东出资的“催缴失权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审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书面催缴书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宽限期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司法实践中,当公司股东失权之后,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极易形成股东失权异议纠纷,股东一般会以向法院提起股东失权异议之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股东失权异议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股东失权的条件是否满足,另一方面是公司股东失权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从新《公司法》的规定来看,股东失权首先要满足“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出资”的条件,当股东满足失权条件后,公司想要将股东失权,还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其中就包括“股东失权决议”程序。
    公司股东失权的程序按照时间发生顺序排列,依次是:
    1、股东满足“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出资”的条件时,公司可以依法向股东发出书面的催缴书,同时催缴书中要载明不得少于60日的宽限期。
    2、宽限期满后,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才可以召开董事会,公司董事依法行使表决权后,形成董事会关于股东失权决议。
    3、股东失权决议通过后,公司才可以向失权股东发出失权通知书。
    4、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失权异议诉讼。
    综上,公司作出催缴出资和失权通知的主体,对股东行使权利时,属于公司对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分别是请求权行为和形成权行为。而股东失权决议属于公司召集内部董事形成的公司内部的决议文件,属于内部行为,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当公司依据内部失权决议,向股东发出股东失权通知书时,就是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对外行使权利,属于公司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所以,新《公司法》生效后,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公司向其发送书面的催缴书时应尽快实缴出资,最迟在公司召开失权董事会前将认缴出资缴纳完毕。由于公司实施失权通知行为属于形成权,一旦股东收到公司的失权通知书,股东自收到之时即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将严重影响股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