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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发布日期:2024-09-09 点击量:118次

知情权是股东的一大权利,行使知情权是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复制权,扩大了股东可查阅、复制的内容,更在条文中直接明确了股东的诉权以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查阅的权利,这些改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好地保障股东的权益。

一、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复制权

现行《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复制其查阅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有权查阅上述文件,无权复制。

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复制权,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范围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保持一致,更公平公正地保护了各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二、扩大了股东可查阅、复制内容的范围

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可查阅、复制的内容限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此外,对于会计账簿只能查阅,不可复制。

新《公司法》在可查阅、复制的范围中,增加了股东名册。在只可查阅的范围中,除了会计账簿外,还增加了会计凭证,这些调整有利于股东全面了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信息

在实务中,仅查阅会计账簿往往难以辨别真伪,真正的经营活动需要查阅会计凭证才可考证。因此,新《公司法》将会计凭证纳入查阅范围,股东能够更清晰地了解公司经营的真实情况,股东知情权才能得到实质性保护。

三、明确了股东的诉权以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查阅的权利

现行《公司法》中,在股东要求查阅被公司拒绝时,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询。新《公司法》在第五十七条直接明确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较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新《公司法》表述上不再使用“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而是直接明确,股东在此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自己的知情权。

此外,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中,也明确规定了股东对于其有权查阅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该条内容主要考虑到股东查阅的资料存在一定的专业性,非法律、会计专业领域的股东可能查阅后也只是一知半解。增加该条内容,使得股东能够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对公司经营情况有更深入的了解,有助于真正落实股东对知情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