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的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24-09-11 点击量:120次 作者:田浩男
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立合同的合同,目的是确保与相对人在将来订立特定的合同。预约合同通常表现为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
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一方主张预约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从《民法典》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在日常交易中,一般来说只要能够确定预约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预约合同就成立。如果当事人一方在预约合同成立后,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只要能够确定合同主体、标的等,预约合同就成立;预约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预约合同,即在一定期限内未按预约合同约定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就很有可能被另一方当事人追究违约责任。因此,在日常交易中,对于预约合同的商谈或签订应当审慎,在仅有合作意向而无具体履行意愿的情况下,建议不要轻易签订预约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