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条款的效力
发布日期:2024-10-18 点击量:773次 作者:黄姗姗
中小型企业在与大型企业合作过程中,往往会被要求同意“背靠背”条款。所谓“背靠背”条款,通常是指大型企业在与中小企业的合同中约定,以大型企业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大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付款的前提条件。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背靠背”条款,各法院之间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有的法院认为,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合同价款支付风险负担作出理性判断,有是否接受该条款的选择权,其签约行为就是接受风险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2020)赣民终958号】。
但也有法院认为,“承包方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第三方业主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承包方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款项作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条件,并以此作为拒绝付款理由的,由于该条款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1)最高法民再238号】。
以上司法实践中的差异,随着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的出台,得到了统一。
该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根据该批复的规定,“背靠背”条款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以及“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该批复的出台保障了中小企业的债权实现,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将约束并限制实践中存在的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货款的现象。以后,中小企业将不必再担心被迫签下的这类“背靠背”条款会阻碍自己追讨债权,即使存在该类条款,大企业仍旧应当按照行业规范或双方交易习惯,向中小企业支付货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