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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的保证期间

发布日期:2024-10-18 点击量:752次 作者:黄姗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为自己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可以说是“担保的担保”。

实践中,为了能够找到合适的担保人,反担保是很多债务人的选择。但是,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有多长?对于这两个问题,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和纠纷。下文将以案例为切入点,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反担保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反担保是为保障主债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简而言之,反担保的目的是在于保障担保人的追偿权的实现,即确保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够向债务人(或其他反担保人)得到追偿。根据前述概念解释可以发现,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

因此,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时,就是反担保人担保期间的起算日【参考案例可见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青02民终241号判决书】。

二、反担保保证期间的期限

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有多长,是实践中经常产生争议的另一个问题。反担保在本质上而言,也是一个担保合同,关于反担保的担保期间同时适用担保的相关法律法规。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反担保人和债务人可以就反担保的保证期间进行约定,如约定“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为担保人在保证期间内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1年”。若没有约定的,则反担保的保障期间为“担保人在保证期间内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六个月”【参考案例可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民再178号判决书】。

综上所述,反担保的本质是为担保人的追偿权进行担保,因此反担保的保证期间,首先是按照双方的约定计算,若没有约定的,一般为担保人在保证期间内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