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股权的变动模式
发布日期:2024-10-21 点击量:441次 作者:田浩男
在股权转让的交易中,受让股东何时获得公司完整的股权,何时成为公司正式的股东,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历来存在争议。目前争议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股权的变动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生效,即股权交易双方达成转让公司股权的一致意思表示时,股权即发生变动,无需经过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变更登记。【(2024)湘11民终417号】
二、股权的变动在交易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后生效。【(2021)粤03民终12991号】
三、股权的变动在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生效。【(2014)威商终字第123号】
新《公司法》生效后,第86条对股东转让股权做了如下规定: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从上述规定来看,笔者认为,新《公司法》对股权的变动采类似于物权变动模式中的登记对抗主义。
首先,股东转让股权无需经过公司同意,但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并有权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这说明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自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协议签订后,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或者工商变更登记。
其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这说明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股权协议后,股权的变动并未发生完整的效力,尚需股东名册的变更,受让人才能取得完整的股权。
最后,笔者认为,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受让人的该权利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尚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才能取得完整的对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