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发布日期:2024-10-23 点击量:635次 作者:张延硕
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订立各种各样的合同,若合同履行完毕或履行产生争议后,合同被认定无效,这将对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关注企业订立合同的效力,对企业自身发展而言十分重要。
现行《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项法定情形,其中实践中易产生争议的一项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定情形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何为强制性规定呢?是否只要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就必然都无效呢?
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为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会被确认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
前述两款规定,均旨在明确合同法定无效的有关情形,但从实践的效果看并不理想,不同审判机关就条款性质的解释与认定上存在分歧,会出现“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
为纠正上述司法实践中“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纪要》第30条专门明确了有关如何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方法,以列举的方式区分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九民纪要》的区分方式虽然过于片面,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进一步解释和细化了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几种情形,方便民事活动参与人以及审判机关多方面考量一个条款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最终使得各界形成共识,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
综合理解《民法典》、《九民纪要》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仅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在认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
3、即使合同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若存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情形,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合同也不因为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