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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能否请求大股东履行配合义务?

发布日期:2024-11-11 点击量:124次 作者:浙江星韬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以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知情权是公司股东均享有的权利,不论股东持有公司多少的股份,即不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享有法定的知情权。但是,实践操作中,往往会存在大股东阻挠小股东查阅公司相关资料的情况,届时便会发生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

当诉诸司法途径后,请求行使知情权的小股东又会面临一层障碍:公司的相关资料,特别是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重要资料,均由大股东或大股东指定的人员掌控着,若无大股东的配合,生效法律文书根本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既然如此,小股东是否能够在启动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时,一并提出诉请,请求大股东履行配合义务呢?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为公司,要求大股东承担协助配合义务无法律依据,故法院最终对小股东请求大股东予以配合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例如:(2023)陕0602民初5216号、(2020)浙0282民初2545号等。

但是,通过进一步的案例检索可以发现,请求大股东履行配合义务的操作在实践中是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的。例如,在(2018)闽08民终1607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上述资料若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同意难以保证股东顺利查阅、复制,行使股东知情权还需要公司提供相关场所、安排具体人员进行配合等,同样离不开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协助。”,最终法院判决大股东履行协助义务。

虽然,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知情权纠纷中能否要求大股东履行配合义务,存在不一样的观点和做法。但是,考虑到大部分小股东,就是因为与大股东就查阅、复制公司相关资料的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才被逼无奈通过司法途径行使股东知情权。

因此,小股东在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时,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大股东履行配合义务是十分有必要的。此外,建议小股东能够通过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多途径,搜集大股东实际控制公司所有资料的证据,有利于向法院释明其要求大股东履行配合义务的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而获得更有利于小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