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4-11-18 点击量:111次 作者:黄珊珊

股权代持是一种普遍现象,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也是投资者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一般被认定有效,个别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为了保证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保障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权益,本文将详细阐述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几种情况,以示警醒。

一、违反行业禁止性规定

违反行业的禁止性规定的股权代持协议,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无效。如福州某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投资有限公司、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中,案涉《信托持股协议》违反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被法院依法认定无效。【(2017)最高法民终529号】

二、违反上市公司披露义务、股权清晰的监管规则

上市公司负有如实披露股份权属的义务,若对上市公司股份进行代持,会被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而认定无效。如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代持股权备忘录》的合同内容实质构成了对上市公司股份的隐名代持。而上市公司负有如实披露股份权属的义务,通过隐名方式投资上市公司股权,违反了有关股权清晰的监管规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认定为无效。【(2021)沪0104民初6722号】

三、实际出资人未实际出资且双方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若股权代持协议系双方的虚假意思表示,那么当然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杜某、三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虽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但并未实际出资,案涉股权代持协议所反映的股权代持关系并不是真实的股权代持关系。双方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故案涉代持股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协议。【(2021)冀民终398号】

四、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若股权代持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会被认定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法院在认定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往往会慎重考虑并充分说理,一般很少用该原则认定代持股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