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僵局”的司法解除
发布日期:2024-12-02 点击量:558次 作者:田浩男
“合同僵局”主要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为经济变化等原因,难以继续履行该合同而需要提前解约,另一方当事人拒绝解约的情形。“合同僵局”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三点:
1、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通常为无解除权的一方)已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2、未完全履行的合同义务不能或者不适合持续强制履行;
3、另一方当事人(通常为有解除权的一方)不行使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遵循严守合同约束力的原则,一般来说,已经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达成合同目的。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约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通常情况下,守约方会选择以继续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首要承担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违约方可能并非恶意违约,而是因为市场波动、经营困难、经济变动等原因,难以再继续履行合同,想要解除合同。如果此时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那么就会形成“合同僵局”,因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已经不可能,而且继续履行会造成双方损失的扩大。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并不是任何合同义务都适合强制履行,在一时性合同或持续性合同中,均有可能出现一方不愿继续履行义务,如果该义务事实或法律上不能履行,又或者履行成本过高,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解除权人又不愿意提出解除,合同履行就会陷入停滞,但债务约束依然存在,表面上造成了既无法实现原合同目的,又不能自由寻找新缔约机会的“合同僵局”状态。
为了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民法典》和《九民纪要》均认可了对“合同僵局”的司法解除。《民法典》第580条第4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九民纪要》第48条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特定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合同严守是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市场经济环境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常常会出现各种不利的经济变化,合同当事人也会因经济变化,而失去履行能力。目前《民法典》和《九民纪要》均认可了“合同僵局”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法院寻求救济,进行司法解除合同的路径,因此当个人或企业在面临“合同僵局”时,应当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