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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汽车生产企业如何应对“三包”新规

发布日期:2013-08-20 点击量:2489次

【摘要】: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家用汽车差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三包”新规的制定和实施在社会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不少汽车生产企业面对新规的实施,也展开了新一轮的思考。面对“三包”新规的出台,汽车生产企业究竟如何应对?笔者将结合新规出台的历史背景、相关规定以及汽车生产企业的应对三个方面对汽车生产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汽车生产企业  经销商 消费者 三包  召回

一、“三包”新规出台的历史背景

    1.1“三包”规定的历史沿革

“三包”规定的起草并不是近些年才刚刚启动的,早在2004年的12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历经近3年时间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也曾对外征集意见,当时就有传闻说,“三包规定”将于2005年3月15日之前实施,但最后“三包规定”却石沉大海,没了下文。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副会长张小虞到机械工业联合会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推动‘三包’政策的出台和轻型车的召回。不过,颇为遗憾的是,七年来“汽车三包”总是在讨论中“流产”。

1.2本次“三包”新规的出台背景

此次汽车“三包”新规意见征集正值中国汽车业将“十二五”目标定位于从汽车大国向汽车强国转变。至此之机,汽车“三包”新规的推动再次被提上了日程。在这种背景下,汽车“三包”的出台必不可少也刻不容缓,这既是代表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民心所向,又是我国汽车行业转型升级必然要经历的阵痛。

但不同于以往的许多政策,关于汽车“三包规定”的争议却颇多,就连一些汽车行业的权威部门和协会之间,也是意见各不相同,这在史上是少见的。

在此次质检总局再次公布《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后,各大汽车企业并未发声反对。但2012年10月13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表声明表示,现阶段汽车产品实施“三包”的相关配套体系不健全,全面实施汽车产品“三包”,环境条件尚不完全具备。汽车产品不同于一般生活消费品,其技术复杂、制造成本高、价值链长,以及使用环境复杂、管理涉及面广等,这使得汽车产品实施“三包”面临着“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在汽车社会发展的初期阶段,汽车市场发展还不够完善,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体系尚未建立,难以对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和性能故障做出科学、准确、公正的鉴定。

同样,发出不同声音的还有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作为代表汽车销售企业利益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是赞同出台“三包”的,但对里面的条款不甚满意,尤其是第四条“谁销售谁负责”。和其他商品不同,汽车是由厂家授权,在“三包”责任主体承担上应加入厂家。

  日益增多的汽车行业投诉,呼唤着《三包规定》的出台,但没有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同样又困扰着《三包规定》的出台。据了解,目前我国具有新车检测资格的鉴定机构只有十几家,国家级汽车检测中心仅5家。而且这些鉴定机构费用十分昂贵,程序相当复杂。当汽车发生质量问题时,一般只能由生产企业自行检测鉴定,其客观性、公正性很难得到保证。

由此可见,此次“三包”新规的出台涉及到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维修企业以及消费者利益的激烈博弈。“三包”新规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

二、“三包”新规的相关规定

    2、1“三包”新规中规定的可以退、换货的情形 

  新规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规章规定,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该规定还明确指出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2.2不享受三包待遇的情况 

据悉,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其他的如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是不包括在汽车三包范围内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1)消费者所购汽车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2)汽车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3)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4)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5)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7)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质量问题的;

(8)不能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 

    2.3“三包”新规的其他规定

  包修超过5日消费者有权获备车。根据相关规定,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三、汽车生产企业的应对措施

3.1汽车生产企业如何处理与经销商的关系

虽说根据“三包”新规的具体内容,汽车生产企业的义务被限定在出厂检验、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以及提供符合规定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以及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这三项。而一些具体的销售、维修中的责任根据“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可以转嫁给经销商以及相应的维修企业,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有以下的风险:

1、相对于经销商,汽车生产企业实际上也扮演了经销商的角色。其并不能完全的将销售企业的责任完全的转嫁。

2、涉及到重大的质量问题的维修,并不能排除车辆返厂维修的可能,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者的责任仍旧无法完全免除转移。

基于以上原因,汽车生产企业必须与经销商达成利益的一致,而不能单纯的将经销商作为转嫁风险、责任的相对方。具体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

1、建立经销商评级体系

    经销商作为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的一方,在很大的程度上可以做为汽车生产企业与消费者矛盾的缓冲体。汽车生产企业可以对其经销商进行梳理、评级。规范其售后维修服务,并根据具体的评级情况给予对应的优惠政策。以此激励经销商,从整体上提升汽车生产企业的口碑和形象。防止因经销商内部的混乱,未按照“三包”新规承担三包责任而被相关政府机构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造成汽车生产企业的口碑和形象受影响。

2、形成汽车生产企业与经销商的良性合作机制

虽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谁销售谁负责是合理的,但经销商负责并不必然代表厂家没有责任。所以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与经销商签订单独的协议,由经销商代为处理一些日常的比较常见的汽车故障以及质量方面的投诉等等。并且经销商也可以为汽车生产企业提供初步的把关,如果消费者贪图一时的便宜,没有去正规的维修站进行保养维修,或者没有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按时保养而导致车辆的质量问题,在经销商这里就可以直接告知消费者其不再享有三包的待遇。

同时,由于经销商一般很难具备退换发动机等总成甚至整车的能力,在经销商为汽车生产企业对质量问题进行初步的把关后,如确实是生产企业造成的质量问题的,汽车生产企业也应积极的配合经销商进行相关产品的退换。

当然,这种协议的签订不能以牺牲经销商的利益为代价,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必须找到共同的平衡点。否则,这样的汽车品牌以及生产企业恐怕就会“失道者寡助”了。

3、形成供货情况的备案机制

    “三包”新规中对于汽车生产企业的处罚主要集中在生产者备案情况和不附带随车文件。所以汽车生产企业在向经销商供货时需建立随车文件的签收备案机制,对于相关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防止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

4、加强对经销商、维修企业使用原厂配件的监督力度

    根据“三包”新规的规定,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不享受三包待遇。介于此条的规定,如经销商、维修企业在维修的过程中存在未使用原厂配件、以次充好等情况的,汽车生产企业可以拒绝承担相应的三包责任。故,汽车生产企业可以与经销商、维修企业签订单独的协议,要求其在2次维修仍无法保证正常使用需要换、退的情况下,必须出具相应的维修清单以及更换下的以及已经使用的配件,以此来检验是否是使用的原厂配件。

3.2汽车生产企业如何处理与消费者的关系

现今汽车领域的竞争愈演愈烈,可以说得消费者者得天下。那么,在“三包”新规的出台背景下,汽车生产企业如何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就更加重要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企业内部强化质检自查,重视召回的运用

三包是针对个别的、偶然的问题,而召回则解决的是某一批次中的同一性的不合理危险。现在很多的汽车生产企业对于召回存在着严重的误解,认为这是家丑外扬。但是其实召回对于企业有两个好处。

其一,如果企业发现某一批次的车辆出现较多的退、换的现象,需立即启动内部质检自查,如确认此批次的确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就要第一时间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并启动召回。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旦汽车生产企业启动召回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消费者就不能再参照“三包”新规中规定的因两次维修不成而导致退换货情况的发生。如果迟迟不召回,那汽车生产企业就只能等着把大量的旧车拉回自己的工厂了。

其二,企业主动的召回,而不是因质量问题被曝光后被动的召回,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危机公关的处理,反而会在消费者的心目中树立起具有高度责任感的企业形象。

2、关于消费者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明示

根据“三包”新规第25条的规定,消费者按三包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其中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的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我们可以计算一下,例如:按照一台40万元的车,如消费者开了2000km退货,n取最高值0.8%计算,根据公式(车价400000元×2000/1000)×0.8%,计算得出只需合理补偿费用:6400元。从这个数据我们可以看出,这笔补偿费用对于汽车生产企业来说可能并不能满足其对于汽车折旧等损失,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这笔费用的支出却是其不愿接受的,所以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在三包凭证中对于补偿系数进行明确的约定,否则在相应情形发生之后再行协商的难度将会非常的大。

3、关于易损耗品的质量保证期的灵活利用

“三包”新规第18条规定:“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通过这条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易损耗零部件的范围进行了最低标准的要求,但是对于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却留下了一个非常大的口子,可以由生产者制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这就给汽车生产企业很大的自由发挥的空间,汽车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将此点作为汽车营销的一个部分,让消费者得到更多的优惠,争取到更多的消费者。

4、充分利用“三包”新规规范消费者维权行为

汽车的“三包”新规的出台能够约束并提高汽车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等,但是却不能完全避免汽车的质量问题。“三包”新规其实更多的是一个法律的依据,在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出现法律问题时,为各方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新规的实施在给汽车生产企业带来约束的同事,也极大的约束了消费者的维权方式,极端的当众砸车、上门闹事等行为不但不会被鼓励,甚至可能触犯某些法律。

综上所述,此次“三包”新规的制定和出台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对于汽车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也为汽车生产企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当年在美国类似“三包”的办法出台时,也曾遭到汽车厂商的全力抵制,这些规定也确实让美国三大汽车厂商两年内赔付了10亿美元,但正是这些规定逼迫美国汽车厂商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成就了美国的汽车工业,如果没有相关法律的制定,就没有今天的通用和福特。所以,汽车生产企业应端正心态,利用此次新规出台不断的完善自身,实现我国由汽车大国向汽车强国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