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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24-12-17 点击量:255次 作者:田浩男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于债务不履行时,该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

股权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自己的股权转移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转移的股权进行受偿的担保方式。

与动产(如汽车等)、不动产(如房屋等)让与担保仅涉及财产权利不同,股权具有财产权和成员权的双重性质,股权让与担保不仅涉及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等,还涉及让与股权的公司及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因此股权让与担保在司法实践中异常复杂。本文不具体展开对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分析,仅就目前司法实践如何认定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作简要介绍。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让与担保制度的合法性曾一度因违背物权法定原则、构成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以及构成流质条款而被否认,股权让与担保也不例外。但是随着《九民纪要》、《民法典》、《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司法实践逐渐认可了让与担保以及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

《九民纪要》第66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3条规定:“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设立担保,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未在法定的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主张该担保具有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以上两个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的情形,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认定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无效,目前的司法实践实际已经认可了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