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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和方式
发布日期:2024-12-23 点击量:652次 作者:黄姗姗
除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外,大部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还会约定双方在一定情况下的解除权。不论是法定解除权还是约定解除权,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往往会重视解除权的约定,而忽视了解除权的正确行使。 合同并非在法定解除事由或约定解除事由发生时便自动解除,需要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才会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从该条文规定可知,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是无期限的。如果法律和当事人没有特殊规定和约定,当事人必须在1年内行使解除权。若未在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即消灭,当事人不再享有解除权。因此,在解除权人发现解除事由时,必须及时去行使解除权,避免出现超出期限,权利消灭的不利情形。 解除权人另一个重要的步骤是正确行使自己的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多种,可以通过通知、起诉、仲裁等方式。在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凭证证据,如邮寄通知书的快递凭证、微信电子送达的聊天记录、电话通知解除的通话录音等各种证据,以固定解除权行使的时间和方式,为合同解除的时间提供证据支撑。 当事人通过通知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是若通知中给予了对方继续履行债务宽限期但对方仍未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时合同解除。当事人通过起诉、仲裁的方式行使解除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拟定和审查合同的解除条款时,除了需要考虑和关注解除事由外,还需要充分了解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以及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合同解除事由的,要及时、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解除权灭失,导致自己处于不利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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