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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中的合同解除条款:执行依据的效力边界探析
发布日期:2025-07-15 点击量:79次 作者:章杭波
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书作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其条款的司法效力常引发争议。特别是当调解协议包含"合同解除"条款时,当事人能否直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 一、调解书的法律属性与执行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司法确认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这种效力源于国家司法机关对调解过程的监督与确认,使调解协议获得既判力与执行力双重保障。但需注意的是,调解书的执行力仅限于协议中明确约定的给付内容,对于合同状态的确认类条款,则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其可执行性。 二、合同解除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 调解书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本质上属于形成权的行使。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567号民事裁定确立的裁判规则显示,法院需审查解除权是否成立、解除程序是否合法。若调解书仅笼统约定"解除双方合同"而未明确解除事由及法律后果,可能因缺乏具体执行内容被认定不具备执行力。 在(2021)京01执异289号执行异议案中,法院认为调解书约定的合同解除条款属于确认性约定,不具有直接给付内容,裁定驳回强制执行申请。该案确立的审查标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只有当解除合同产生明确的财产给付义务时,方可纳入执行范畴。 三、权利实现的路径选择 当调解书中的合同解除条款遭遇执行困境时,当事人可通过两种法定途径实现权利救济:一是就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损害赔偿等给付内容另行起诉;二是申请法院对调解书进行解释,明确具体执行标的。在(2022)沪02执复37号案中,复议法院通过解释调解书条款,将"恢复原状"转化为具体的腾退房屋行为,成功启动执行程序。 调解书中的合同解除条款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其执行力需依托具体的给付内容方能实现。当事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应注重条款的可执行性设计,司法机关则应秉持审慎态度审查执行申请,通过解释权运用填补法律漏洞,最终实现纠纷解决的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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