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的效力及内容
发布日期:2025-08-13 点击量:51次 作者:董倩兵
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作为证明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的核心凭证,其效力直接影响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认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从借条的效力认定展开分析。
借条本质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需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及民间借贷的特别规定综合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核心要件包括: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若出具借条的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该借条自始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借条,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有效。其二,意思表示真实。若借条系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出具,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受损害方可依法请求撤销;若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以虚假意思表示出具借条(如为掩盖非法债务虚构借贷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该虚假借条无效,隐藏行为的效力则需另行判断。其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借条约定借款用于赌博、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约定中具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均因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无效。除上述一般无效事由外,《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针对民间借贷的特殊性,明确了六种合同无效情形:一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二是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取得资金转贷;三是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四是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六是违背公序良俗。实践中,若借条内容符合上述情形,即使形式完备,亦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借款人仅需返还实际收到的本金,无需支付利息(但需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款项交付是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及《民间借贷规定》第九条,除借条外,还需结合现金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电子汇款凭证等证据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
借条中应尽量具备以下内容:
当事人信息:出借人、借款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签订时需核对是否与对方身份证一致,避免写日常的口头称呼而不写全名。
借款金额:写清币种并同时写明数字与相对应的大写。
借款利率:需在不超过法律规定的LPR4倍以下约定清楚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明确还款日期,避免因还款期限不明影响利息的计算。
逾期利息:可约定逾期利率,未约定的可主张自逾期日起按LPR计算
其他费用:可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由违约方承担”,避免因此造成的损失。
另外,还款期限届满后,及时催收并保留证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