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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25-08-22 点击量:67次 作者:董倩兵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增多,劳动者为了追索社会保险而提起劳动仲裁的案件占很大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此解释于今年9月1日施行。可见此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渐的细化与规范化。此规定中大概内容主要说明,无论何种形式的约定都不能阻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责任。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义务,但却没有说明期限,那么在事务中,追交社保是否适用仲裁时限?

目前针对此问题,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多数省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不予受理。劳动者拿到仲裁委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此时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为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二种观点认为,必须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在实践中,若劳动关系可无限追溯,将导致企业长期面临用工证据灭失后的举证困境。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本质是为后续的权利铺路,四川高院在(2025)川民申205号裁定书中一针见血:“劳动者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本质是获得追索劳动报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等给付判决”。对于此,全国仅深圳对社保的期限有明确的确认。《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受理。此规定虽仅在深圳地区实行,但我认为,此规定合理的解决了时效的使用问题,无论是给仲裁机构、法院还是社保部门都解决了此类案件中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一方面帮助了积极维护自己权益的劳动者,一方面维护了企业经营的稳定性,降低此类案件不必要的多发,法院的审理负担。

劳动者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本质是获得追索劳动报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等给付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只是作出给付判决的前提。事实上,法院对追索劳动报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等给付判决之前均需要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审查。故确认劳动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法律应当保护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但不应当保护怠于保护自己权利的劳动者。若确认关系不受时效约束,将架空劳动仲裁时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