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公司股东擅自将公司资产外借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25-09-09 点击量:51次 作者:董倩兵

公司股东未经过股东会、董事会私自将公司资产借给第三方,通常为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承担责任,在现有的判例里,公司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通常可以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2021)赣08民终200号案件中,法院进一步指出:股东及董事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他股东,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承担返还资金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除此之外,股东以公司资金借款给第三方还存在以下责任风险:

一、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若股东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二条的情形(如虚构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公司资金转出、利用关联交易转出资金等),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一旦认定,股东需向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补充赔偿公司债权人损失)。

二、董监高股东的额外责任

若实施行为的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八十六条,其“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此处“违反规定”包括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处分公司资金(如出借公司资金给第三方),因此该股东从借款中获得的收益(如利息)需归公司所有。

三、刑事风险

若股东私自出借公司资金的行为情节严重(如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用于营利活动/非法活动),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若符合抽逃出资情形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抽逃出资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股东在投资时应当区分好“股东个人借款”与“公司资金出借”的边界。在公司资金出借时注意流程规范,用款事项规范,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同时也避免因流程违法带来的股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