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大股东在外开设与公司经营利益冲突的公司,小股东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5-10-23 点击量:25次 作者:董倩兵

公司大股东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或影响力,在公司之外设立与本公司从事同类业务,具有利益冲突的新公司,此行为是否构成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侵权?如果构成,受损害的小股东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对于侵权行为及侵权方式的分析与认定:如何界定“开设同类业务即具有利益冲突的公司”?

1.直接设立并经营:大股东亲自设立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的新公司,并实际运营。这是最直接的侵权形式。如(2021)沪0117民初2615号案中,被告邬杰作为执行董事,与他人设立公司,与原公司业务高度重合,法院认定了其违反忠实及竞业禁止义务。

2.通过亲属或他人代持(隐名持股):大股东为规避法律,以配偶、子女或其他关联人名义设立新公司,但实际控制该公司。法院会穿透审查,认定其实际控制人地位。如(2023)鲁11民终794号案,刘冰在任职期间通过亲属设立好运来公司,法院认定了其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3.攫取公司商业机会:大股东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本属于原公司的客户、合同、项目机会等转移至其新设或控制的公司。如(2020)最高法民申1025号案中,高管张民利用职务便利,以新设的贵阳华业公司名义获取了原属于北京华业公司的商业机会。

4.转移公司核心资产和业务: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将公司的核心业务、资产、人员等无偿或不公允地转移至新公司。如(2019)最高法民终991号案中,控股股东将原公司的采购配送业务转移至其全资子公司

侵权行为认定后,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一般来说,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将侵权股东因违规经营同类业务所得的收入收归公司所有。如(2021)沪0117民初2615号 案,法院判令被告将其在新公司领取的工资收入13万元归原公司所有。2.损害赔偿。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如客户流失、利润下降等。如(2023)桂02民终1994号案,法院根据评估报告判令被告连带赔偿经营损失1027万余元。3.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新设立的公司与侵权大股东存在恶意串通,共同损害原公司利益,法院可以判决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股东想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当怎样做?

1.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关键步骤)

主体身份证据:调取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股东会决议、任职文件等,证明侵权大股东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及是否担任董监高职务。

侵权行为证据:调取新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其股东构成(特别是是否存在代持嫌疑)、经营范围等。

收集新公司的网站、宣传册、产品目录、新闻报道等,证明其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原公司相同或类似。

设法获取新旧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证据,如合同、发票、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明客户、商业机会被转移。如(2023)粤06民终2423号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关键证据。

损害后果证据:整理原公司近几年的财务报表、重要客户名单、合同订单等,证明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公司收入、利润明显下滑,或失去了重要客户/合同。

2.严格履行法定前置程序:

以书面形式(建议使用律师函或EMS邮寄并保留凭证)向公司监事(或监事会)、董事(或董事会)发出请求函,明确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30天)代表公司向侵权大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函内容应清晰、具体,列明侵权事实、法律依据和诉讼请求。务必确保请求对象正确,即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中载明的现任监事或董事。

3.在符合条件后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若监事会/董事会在收到请求后拒绝起诉,或30天内不作为,小股东即可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应全面,可以同时主张:(1)判令侵权大股东停止同业竞争行为;(2)判令侵权大股东将其从新公司获取的全部收入(工资、分红、奖金等)归还给原公司(行使归入权);(3)判令侵权大股东赔偿给原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客户流失损失等);(4)若新公司存在恶意串通,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积极运用诉讼中的辅助措施:

在诉讼中,如果难以获得对方的财务数据,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证据保全。

对于损失金额,积极向法院申请司法审计或资产评估,为法院裁判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