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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伦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5-12-31 点击量:122次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4)皖民申963号

裁判日期:2024-03-26

案   由:执行异议之诉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赵某伦,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再审申请人赵某伦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2民终1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某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六、九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1、一直向在被执行人主张权利,没有过时效,申请人撤回诉讼后等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申请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物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八条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3、(2021)皖0225执异9号异议过了诉讼时效四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在拍卖成交裁定已经送达竞拍人,拍卖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只是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王明霞的异议无效。基于以上理由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概念。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规定的存续期间。其法律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超过除斥期间行使该权利的,则该权利消灭。法律规定案外人应当在执行异议裁定向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十五日的起算点为收到执行异议裁定之日,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事由外,不存在中止、中断与延长问题。本案中,赵某伦撤诉后再次起诉时已经超过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赵某伦以未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对本案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赵某伦的其他再审申请理由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

综上,赵某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九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吴莹

审判员王晓峰

审判员李军

法官助理吴辉

书记员江亚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