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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务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债权人向公司追偿法律问题的分析

发布日期:2026-01-14 点击量:90次 作者:董倩兵

当债务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能否请求公司偿还债务,扩大还款责任承担对象的范围,依法保护自己债权的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该条款明确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旨在实现实质公平。当公司实际受益于该笔借款时,法律允许债权人穿透合同形式,向实际受益主体,也就是公司主张权利,体现了“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

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核心要件:

1.主体要件:借款人须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司法实践对“负责人”的认定较为宽泛,不仅限于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即便借款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但若能证明其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经营者,法院同样会认定其符合“负责人”的身份特征。

2.行为要件:以个人名义订立民间借贷合同。这是该法律问题的前提。借款合同(如借条、借款协议)上的借款人是个人姓名,而非公司名称。如果借条上同时有个人签名和公司盖章,法院可能认定为共同借款。

3.用途要件: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这是案件审理中最核心、最具争议的要件,也是债权人胜诉的关键。法院通常通过以下一个或多个方面综合认定:

首先,资金流向的直接证据

若款项直接进入公司账户,这是证明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的最有力证据。若款项虽进入个人账户,但旋即转入公司账户或用于支付公司明确的经营开支,那么该记录也可以用于被证实此笔借款用于支付公司经营。

其次,借款时具有此种意思表示的证据

如双方在借条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用途,借条中载明“用于公司经营周转”、“支付员工工资”、“用于某项目”等。或者借款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像微信聊天、短信等能证明借款人明确表示借款是为公司使用。或在庭审或其他正式场合,借款人承认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等等。

4.诉讼请求要件: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这是程序性要件,出借人必须在诉讼中明确提出要求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不会主动判决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这一事实,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如果出借人完全无法提供任何关于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的证据,其诉请将不会得到支持。所以,债权人能否向公司成功追偿,核心在于其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实际用于了公司生产经营。若能证明,则公司应与该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反之,债权人仅能向签署借款合同的个人主张权利,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