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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时,创始股东配偶是否应当共同承担债务?

发布日期:2026-05-19 点击量:18次

在投融资实务中,为确保资本安全退出,投资人常常与目标公司的创始股东约定回购条款。当回购条件满足而双方产生争议时,投资人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实际回款,可能会考虑将创始股东的配偶列为共同诉讼对象。那么创始股东配偶是否应共同承担债务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没有“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判断夫妻一方因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例如债务人的配偶在生产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企业的性质以及是否从投资中获得了直接利益或预期利益等。

实践中,如果希望创始股东配偶共同承担债务,就需要证明该投资或者说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的关联性。可从以下两方面搜集证据:一是创始股东配偶参与公司决策与任职的记录,如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在公司担任的重要职位公告、会议记录及邮件往来等,这些可证明配偶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程度;二是追踪投资款的流向,包括银行转账凭证、资金用途说明及具体运用情况,以证实资金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

鉴于此,投资人在投资前,应审慎考虑回购条款的缔约主体。理想情况下应争取创始股东的配偶共签共债,或保留配偶对回购义务知情且同意的书面确认。同时,在尽职调查及交易执行过程中,投资者应妥善保存相关会议决议、电子邮件通信记录,并密切关注创始股东配偶在目标公司的任职状态及其对公司决策与经营的参与程度。

相反,对于创始股东而言,应持谨慎态度。尽量避免配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避免配偶在目标公司持股或任职,以降低回购义务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此外,明确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与公司资产,也是缓解对赌失败对创始人或股东个人及家庭造成负面影响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