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这笔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发布日期:2026-07-22 点击量:171次 来源:费县法院

案情简介

王某与赵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于2013年生育王小甲,后王某与赵某解除同居关系,王小甲随赵某共同生活。2016年王某与孙某结婚,婚后生育王小乙,2024年王某与孙某协议离婚,王小乙由王某抚养。王某与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与前夫生育的钱某随王某和孙某共同生活。

2024年11月,王某因工死亡后获赔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0万元。死亡赔偿金到账后,因分配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王某的死亡赔偿金,王小甲享有分配权,钱某不享有分配权。具体理由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分配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因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受害人死亡之后,本质是基于死者死亡而对死者近亲属未来财产利益损失的填补和赔偿,并非死者死亡时即已经存在或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适用遗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规则。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其分配应以法定近亲属为前提,结合主体与死者的生活关联度、经济依赖程度、情感紧密性,兼顾未成年人保护、法定赡养抚养义务,综合考量公平分割。

二、王小甲属于近亲属范畴,享有分配权。近亲属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基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近亲属的范围应当结合其与死者的生活关联度、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在分配时,通常优先考虑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顺位近亲属,因为他们与死者具有最直接的扶养、赡养或抚养的法律关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抚养权以及因父母死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因其父母婚姻状况特殊性而受到歧视。本案中,王小甲作为王某的非婚生女,与王某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属于王某的近亲属范畴,依法享有对王某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权。

三、钱某不属于近亲属范畴,无权参与分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具体而言,继子女是否适用上述规定,需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婚姻关系是否存续等因素。对于生父或者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或尚未独立生活,再婚后,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抚养教育,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成立拟制血亲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否则,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只是姻亲关系,他们相互之间只是一种亲属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彼此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本案中,王某与孙某婚姻存续期间,钱某随双方共同生活,王某对其尽过相应抚养义务。然而,2024年6月王某与孙某离婚后,钱某随生母孙某共同生活,与王某之间不再存在抚养教育事实。此前形成的事实抚养关系随婚姻解除而终止,钱某不再属于王某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不具备案涉死亡赔偿金分配主体资格,无权参与案涉赔偿分配。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是为了补偿死者家属因失去亲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其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其并不属于遗产的范畴。既然它不是遗产,不得按照遗产继承规则来均等分配。在分配时,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亲属之间的生活关联度、经济依赖程度、是否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地分配。另外,要明确哪些人有权分配死亡赔偿金。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非婚生子女有权参与分配。关于继子女是否能参与分配,要看他们和继父母之间有无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比如说,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且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和亲生父母子女一样,可以享有分配权。但如果继父母离婚了,继子女跟着生母或生父生活,和继父母之间不再有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就不再享有分配权了。

简而言之,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范围严格限定在死者近亲属中,且这些近亲属必须和死者有实际生活和经济上关联。比如说,非婚生子女因为血缘关系,属于近亲属,具有分配权;而继子女如果没有持续抚养关系,便不属于近亲属,不具有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