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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臻、王某群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6-09-22 点击量:130次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川01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2019-07-25

案    由:网络域名权属纠纷,合同纠纷

原告:向某臻,女,汉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瑗,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江,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群,女,汉族,1960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向某臻与被告王某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向某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瑗到庭参加诉讼,王某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决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某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淘宝网德国品牌专享店(店铺名称:德国品牌专享店,店铺ID号:36310389,以下简称涉案店铺)为向某臻所有。事实和理由:向某臻于2008年8月15日与王某群签订了《淘宝店铺委托注册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向某臻委托王某群以王某群的身份信息注册淘宝账号、创建淘宝店铺,注册成功后交由向某臻经营管理,王某群协助向某臻办理变更淘宝认证信息,并将该店铺转移至向某臻名下。店铺注册成功后,向某臻开始实际经营。2017年8月20日,王某群向向某臻出具了《淘宝店铺认证信息确认声明书》(以下简称声明书),就涉案店铺注册过程、向某臻实际经营管理、获取收益等相关事宜予以书面确认。但王某群至今未协助向某臻完成淘宝认证信息的变更及过户手续。

向某臻多次要求王某群变更信息,但王某群不予配合,故向某臻诉至本院,要求确认涉案店铺为向某臻所有。

被告王某群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协议、声明书情况

2008年8月15日,向某臻和王某群分别作为甲方、乙方签订涉案协议,载明1.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身份信息注册淘宝账号,创建淘宝店铺,并绑定支付宝账号,注册成功后交由甲方实际使用、管理、经营。该店铺为甲方所有,甲方享有实际所有权及使用权。2.该淘宝店铺为甲方所有,甲方实际享有实际所有权及试用权。3.乙方承诺配合甲方办理该淘宝店铺的实名认证及过户手续,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017年8月20日,王某群向向某臻出具声明书,载明其根据与向某臻于2008年8月15日签订的委托注册协议,于2008年8月20日注册了淘宝账号大萝卜头joy,并于2008年9月4日创建店铺,店铺名称为德国品牌专享店,店铺ID号为36310389。王某群确认其仅为上述店铺的初始注册人,该店铺创建后已交由向某臻实际经营,由向玄臻负责店铺对应的淘宝/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的使用管理。王某群同意自本确认书签署之日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或“淘宝网”)有权将上述店铺认证信息正式变更为实际经营人,并承诺配合实际经营人完成所有店铺认证信息变更申请材料的准备,并为其向淘宝网平台、支付宝平台等运营主体提交店铺认证信息变更申请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如相关账号信息还保留王某群的初始认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邮箱地址、手机号、密码保护等内容,王某群愿意协助实际经营人完成上述认证信息的修改。

二、涉案店铺的身份认证情况

淘宝网身份认证页面载明:亲爱的大萝卜头joy……上次认证信息:姓名:*跃群,认证通过时间:2017年8月21日21:48:44。

三、向某臻实际经营情况

2017年11月10日,“德国品牌专享店向某臻”与“朱昌才”签订了《高档卫浴采购合同》,采购产品的品牌为“汉斯格雅”,型号分别为“15070400”、“27287400”“13241000+26621400套件”“051120334”,合计金额为68400元。2017年11月13日,向某臻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朱昌才付款68400元。

2017年11月14日,“德国品牌专享店向某臻”与“侯顺启”签订了《高档卫浴采购合同》,采购产品的品牌为“汉斯格雅”,型号分别为“27028400”“27286400”“051120334”,合计金额为39300元。2017年11月19日,向某臻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侯顺启付款39300元。

2017年12月1日,“德国品牌专享店向某臻”与“吴辰呈”签订了《高档卫浴采购合同》,采购产品分别为“型号SignusN-100水槽品牌硕科”“型号前出水四件套品牌汉斯格雅”合计金额为38500元。2017年12月3日,向某臻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吴辰呈付款3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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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其他情况

2017年10月10日,王某群的支付宝账户向向某臻的支付宝账户转账128888元,2017年10月11日,王某群的支付宝账户向向某臻的支付宝账户转账128888元,2017年10月17日,王某群的支付宝账户向向某臻的支付宝账户转账88888元,2017年11月10日,王某群的支付宝账户向向某臻的支付宝账户转账112288元,2017年11月19日,王某群的支付宝账户向向某臻的支付宝账户转账66666元。

上述事实,有《委托注册协议》《淘宝店铺认证信息确认书》、淘宝店铺身份认证页面截图、淘宝订单页面截图、《高档卫浴采购合同》《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向某臻与王某群在涉案协议中约定,向某臻为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和所有权人,王某群有义务配合向某臻变更涉案店铺的认证信息。王某群未使用过涉案店铺,并通过声明书的方式认可了向某臻是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并对店铺享有所有权;向某臻以涉案店铺的名义向案外人采购卫浴产品并在涉案店铺进行销售,且通过王某群的支付宝账户定期转账的方式获取收益。但截止2017年8月21日,王某群未变更涉案店铺的认证信息,涉案店铺的身份认证信息上显示姓名的仍是王某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涉案店铺系无形财产,向某臻作为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其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故对于向某臻请求确认涉案店铺为向某臻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淘宝网德国品牌专享店(店铺名称:德国品牌专享店,店铺ID号:36310389)为向某臻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美琪

人民陪审员濮家蔚

人民陪审员龙祖民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