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杨爱琴
劳动合同,确立了双方劳动关系,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重要的法律依据。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对企业订立阶段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探讨风险防控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者入职审查的风险分析及风险防控
入职审查,是每一位应聘者进行面试前,用人单位会要求应聘者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来证明应聘者所具备的相关资质或经历符合其招聘人员的初步要求,是衡量和选择员工的标准之一。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并不重视劳动者的入职审查工作,仅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查看所需资料是否齐全,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做过多的审查。
入职审查是员工进入企业的第一个重要环节,如不进行严格的入职审查,会给企业用工带来风险。如员工对自己的情况进行隐瞒或者欺骗,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如该员工还未离职即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录用该员工给该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入职审查是必不可少也是不容忽视的,从而规避因员工的不合格而导致的风险。这就需要,首先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如学历证明、资格证明、从业经历、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并可要求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其次,为避免劳动者还在职,即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前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由企业保留该原件。如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出具原单位同意该员工兼职的书面证明,并保留原件。
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风险分析及风险防控
有些企业为了逃避相关的义务及约束,在与劳动者已经建立实际劳动关系时,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无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如王某为某技术企业技术研发部的骨干,掌握该企业的许多技术秘密,但其后王某跳槽到另外一家企业就职,带走了绝密的技术信息,该技术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企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但因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无法要求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该技术公司只能吃这哑巴亏。
此外如员工违约,由于无劳动合同,企业难以得到合法赔偿;员工无劳动合同约束,说走就走,不利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及生产发展;因未约定商业秘密保护以及竞业限制,企业商业秘密无法得到保护……以上很好地说明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是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还会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行政处罚等法律风险。
企业应该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迟在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这就需要企业正确认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增强法律意识,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如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仍然在企业工作的,这就需补订劳动合同,而此种情况往往被许多企业所忽略,导致风险的发生。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对劳动关系进行有效管理,及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保留其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保留劳动者签收的证据或其它可以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以便规避诉讼风险。
三、竞业限制的风险分析及风险防控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之间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约定,由用人单位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离职人员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来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工作。在企业中,特别是中高端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高级业务人员等人员,均会涉及竞业限制的协议约定,约定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等保密事项,规定竞业限制期限,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企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以及劳动者如违约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等。竞业限制在实践中,既能使商业秘密得到保护,也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在许多企业被广泛适用,防止商业秘密外泄、企业受到损失的风险发生。但在实际订立时往往存在很多问题,企业过多关注自身的权益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第90条来看,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需要企业做到如下几点:
(一)依据员工职位的高低、有无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和接触商业秘密的程度等因素,对竞业限制范围、地域进行合理的限制,以及限制内容进行针对性的限制;
(二)根据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技术水平的高低,双方进行协商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但不得超过两年;
(三)双方经协商,合理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企业给付补偿金及补偿方式以及劳动者违反约定所需给付违约金的赔偿标准,确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利于纠纷的解决。
规范的劳动合同订立,对企业规范、稳定劳动力和优化配置人力资源有着重要作用,有利于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与劳动者共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闫国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