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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票据法第十条浅析我国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相对性

发布日期:2013-09-06 点击量:7810次

 

2013年民商法研究生进修班1301班 许晏铭

 

摘要:票据无因性原则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也是世界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已经被世界范围内的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所确认。我国《票据法》自颁布以来,理论界对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尤其是对于《票据法》第10条的争论更是激烈。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对于票据行为无因性是采取支持态度的,但并不排除一些例外的规定,即我国《票据法》对于票据无因性采取的支持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其中《票据法》第10条就是这种相对性的体现。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票据法》第十条;票据行为;相对性

 

一、学术界关于《票据法》第10条的争论

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其它类似规定有票据法第21条、第74条、第83条和第88条。这些规定一出台就在学术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主要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主张。

否定说认为,该条规定是票据法理论上的一种失误,实际上否定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且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因此,建议修改票据法时修改此规定,以恢复票据法律制度促进票据流通功能充分发挥的原意。

肯定说则认为,这是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立法突破。在考虑到票据无因性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注意到适用诚实信用及权利不得滥用等一般法律原则,保证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票据的无因性扰乱票据的正常流通秩序。

笔者认为要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从票据行为无因性的产生和发展背景入手,来分析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此问题争论的焦点。从立法者的本意出发来看待这个问题,而不是形而上学式的争论。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产生原因以及在我国的发展

(一)票据行为无因性的产生原因

从票据无因性产生的历史来看,票据无因性并不是随着票据产生就与生俱来的,而是在票据支付的商事实践中为了平衡安全和效率逐步形成的,是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票据的主要经济功能是汇兑和支付,并不具备流通和信用功能,因此并不存在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客观经济需要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票据的功能也随之逐渐增加,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流通功能和信用功能也日益凸现。为了保障票据的自由流通,促进经济的发展,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也应运而生,要求将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与票据行为本身的法律关系相分离。

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确立,一方面可以使票据行为脱离票据的基础关系,独立发挥作用,从而使更多的人易于接受;另一方面可以在转让票据时大大减少合法持票人的风险和审查责任,保护合法持票人的权利,增强票据的信用功能,从而促进票据的流通。不承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则会阻碍票据的自由流通,影响经济的发展。总之,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产生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在世界以及我国的发展

    德国票据法理论从分析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角度,认为票据行为无因性就是票据上的权利并不依赖作为票据法律关系的基础关系的原因关系而存在,原因关系即使无效或者被撤销,对票据上的权利也不产生任何影响。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基本承袭了德国票据法的基本观点和原则,但阐述得更为详尽和清晰。日本学者龙田节认为:“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与作为票据授受原因的法律行为(如买卖、消费、借贷等)的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即使买卖契约无效或者被撤销。由此产生的票据债务也不受影响。”1

我国台湾的学者李钦贤对此观点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票据法律关系虽因票据基础关系而成立发生,但票据行为本身并非是将票据基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表彰到票据上,而是依票据法的规定创设另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即票据法律关系。因此,票据基础法律关系与票据行为所创设的票据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有各自不同的权利义务,相互之间是没有联系和影响的。”2

我国票据法理论基本上继受了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票据法理论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解释,认为所谓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指票据行为的发生本身不存在任何原因关系,而是指票据行为成立后,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包括原因关系、资金关系和预约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也就是说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对已经成立的票据行为的效力不产生影响。行为人一旦将其意思表示,在票据上进行书面的法定记载,并将票据交付相对人,票据行为即告成立,其基础关系(如买卖、借贷、消费等)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则在所不问。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票据法》对于票据行为无因性采取的是原则性的认可的态度,这也恰恰体现了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和效率性的平衡,也是和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的。

 

三、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相对性及其体现

既然我国的《票据法》对于票据行为无因性采取了认可的态度的,那么为什么在我国的理论界还存在着如此巨大的争论呢?笔者认为,这些争论的焦点问题在于对票据行为无因性是采取绝对性的态度还是相对性的态度?笔者倾向于对票据行为无因性采取相对性的态度,原因如下:

(一)基础法律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毕竟在经济上具有一体性,而不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法律关系,票据行为还是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两者之间不可能不有所牵连。故,笔者认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绝对的,而应该是相对的,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基础法律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并不应该因无因性而简单的完全分离。

(二)纵观各国的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各国在坚持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前提下,均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允许票据债务人主张抗辩,这些特殊的情形就是票据行为无因性的例外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收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的效力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票据关系的效力,即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时,票据债务人可以以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的存在与否、有效与否来对抗票据债权人。在这里,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就是相对的了。

    这是因为在直接收受票据的当事人之间,既不牵涉到票据转让而带来的保护善意第三人问题,也无关票据的自由流通问题,为了体现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允许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以基于原因关系的事由进行抗辩是合理的。

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果未给付对价或者未给付相当对价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法推定支付明显不对等代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为恶意持票人。票据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票据是一种极具流通性的证券,为保护交易的安全,票据法保护善意的第三人,但排斥非善意或未给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

一般来说,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支付了相当对价,在通常情况下就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即使前手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法也会将持票人以善意第三人作为保护对象,票据债务人也不能对持票人主张对其前手的抗辩事由。反之,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没有给付对价,原则上并不享受票据权利,在法定特殊情况下(如税收、继承、赠与)而取得票据的,其票据权利也是受到限制的,即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果其前手不享受票据权利,则持票人也不享受票据权利。由此可见,票据对价体现了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牵连,是票据行为无因性所力不能及的。

3、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即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该持票人提出抗辩,这也称为“善意抗辩的例外”。

《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即如果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不合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因重大过失或者明知其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而仍接受票据转让的,由于法律规定了这样的行为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该持票人即为恶意持票人,其不享受票据上的权利。需要强调的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保护的是合法取得票据的法律主体,因此,尽管这些票据在形式上是没有瑕疵的,但由于其取得手段是非法的,故也不适用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其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也体现出了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例外。

通过以上的几点,我们不难看出,票据行为无因性的例外是客观存在的,故,笔者认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不应该是绝对的,而应是相对的。

 

四、对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的思考

我们再重新回到对《票据法》第10条的相关争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公布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司法解释其中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之一曹守晔就票据行为无因性进行了具体的阐述:“票据当事人即使违反了上述规定(《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第74条和第83条等规定),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委托付款关系的票据,票据关系并不必然无效。只要票据本身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价,票据关系依然可以有效,票据债务人就应当按照票据记载的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3由此可见,为了维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避免票据债务人滥用《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规定》对《票据法》第10条作了限制性解释,严格限制了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这正是前面所述的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相对性的一种体现。

 

综上所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属性,我国《票据法》也遵守这一原则。但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的程度取决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票据立法之所以能坚持票据无因性的绝对性原则,是因为他们已经有着相应完善的立法体制和对票据诈骗风险的防范机制,足以解决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之间产生的冲突问题。而反观我国,金融机构商业信誉低下且管理混乱,票据当事人商业意识薄弱且商业素质差,这导致了我国立法者不得不以票据立法的形式强调票据行为无因性之相对性的存在,以维护交易的安全,促进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总之,我国《票据法》第10条并未否定票据的无因性,此后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也进一步坚持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念,并对《票据法》的某些条款进行了妥切的纠正,并指出了票据行为无因性的例外。我们在理解票据行为无因性时,应当意识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原则,其相对性是例外。

 

参考文献:

【1】【日】龙田节:《商法略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2】李钦贤:《票据法专题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

【3】曹守晔:《统一办案标准。维护金融安全——(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和使用(一)》,载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