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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组织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3-09-06 点击量:6870次
近日,针对数量日益增加的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我所专门组织律师、助理于2013年9月2日和9月4日两天的业务学习时间,就最高院出台的该司法解释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在学习和交流的过程中,参会律师及助理都对此规定中的条文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在9月2日的讨论中,就第三十一条【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 的规定,我所副主任陆容律师首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陆律师明确表示支持第一种意见,即“利息的计算标准,在整个司法解释多处提到,是选择性的,有15%、20%还有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四倍。不知道标准的依据,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不太适合运用地方银行的利率标准,建议不要将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四倍放在其中,”而我所李洺胤律师则倾向第二种意见,即“第一种意见虽然给了双方当事人自由处分债权债务的权利,但既然国家来管控,应该规定一个上限,简单一点就好,效果也会好一点。只是‘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四倍’标准有点问题,从立法角度来看,用市场浮动利率也可以作为尝试”。他们就这一条款分别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意见。
而在周四的会议中,各位律师助理则重点针对第五条【夫妻一方借贷案件的当事人】 以及第二十九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的处理】的两条规定展开了全面的评析。
此轮专题会议的学习充分调动了我所各位律师及律师助理参与讨论该规定的积极性,对于该规定中条文所列内容的实践性的问题和细节上的内容做了较为具体的评析,还形成了专门的文字意见稿取得了较好的培训效果。
责任编辑:张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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