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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院呼吁:重视小额诉讼

发布日期:2013-09-17 点击量:1714次
2013年09月16日15:55    来源:法制日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小额诉讼实施情况调查表明,当前司法适用比例偏低,发挥作用有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成瑛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她建议强化宣传,统一操作模式,让这项新制度发挥更大作用。

  2013年1月至9月中旬,重庆五中辖区基层法院初筛得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2719件,其中大渡口区法院受理491件,江津区法院受理217件,荣昌县法院受理260件,永川区法院受理455件,渝中区法院受理200件,南岸区法院受理196件,九龙坡区法院受理178件,綦江区法院332件,巴南区法院受理390件。

  据重庆五中院调研分析,推广小额诉讼存在一些困惑。该院辖区多数基层法院实行立案庭接受起诉材料进行初筛,符合小额诉讼标的额条件的,标注“小额”字样予以提示,立案并在审管系统勾选小额诉讼选项后移送审判庭,由审判庭最终决定程序适用。有些法院的审判部门在案件调撤后再按小额诉讼程序报结,以“结果来定程序”,使得小额诉讼程序的作用并未得到真正发挥。

  小额诉讼设立的初衷是注重诉讼效率、程序简化、收费低廉等程序优势,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担心没有上诉权,无法保障诉讼权利,而不愿意选择小额诉讼。

  小额诉讼标准难掌握也困扰着一线法官。立案部门掌握的案件信息相对有限,除诉讼标的额这一客观标准便于把握以外,对其他几项主观性判断标准如是否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内容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并且担心与审判庭认识不一致。审判部门亦不愿意在审理前明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些基层法院反映,如果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由法院依职权自动适用,同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并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若异议成立,可转入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法院驳回异议后又在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再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情形,显得程序繁复且不严肃。

  2013年1月正式开始实施小额诉讼制度,系民诉法修改后理论界、实务界寄予厚望。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突出效率高、程序简化、收费低廉的程序优势,但实践中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认同度并不高,一些当事人担心小额诉讼没有上诉权,无法保障诉讼权利,而不愿意选择小额诉讼。法官现阶段只能进行个案宣传,效率较低。

  成瑛建议,中基层法院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误解”和“疑虑”,确保符合满足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能够进入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少因当事人拒绝而无法适用的情形。

  针对基层法院缺乏统一操作小额诉讼模式的实际,重庆五中院建议可暂时由立案庭进行初步筛选和提示,移送审判庭后由审判庭确定适用的程序。建议最高法院应尽快出台小额诉讼相关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以更好地指导基层法院参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