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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四十条

发布日期:2011-11-28 点击量:2837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石正平

 

【原文】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修正案草案】

  四十、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加入此款)。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建议修改】

    关于本条,笔者认为本条还有其余部分应该修改。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材料之日起()日内,裁定暂时中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理由分析】

1.保持中止执行时间一致性。

    发生再审有三种情况:一、法院自我纠错,二、检察院监督抗诉,三、当事人申请。虽然三种情况下都规定法院决定再审后,应裁定暂时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时间点会比其他两种情况更晚。

    对于第一种情况:《民诉适用意见》第199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院内部发现自纠的情况下,只要发现有错误,很快就可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而实际情况下,法院院长要么是最容易最先发现错误的,要么是根本没机会去发现这些错误。最先发现这些错误的,法院的反应应该是最快的,可以避免错误执行。

    对于第二种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原裁判执行中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八十八条 【抗诉后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抗诉的情况下,法院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就将作出裁定,反应也较快。

    对于第三种情况:第一百八十一条 【再审的审查与审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要先经过三个月的审查,然后再决定是否立案。然后才再来作出裁决。反应比较慢。

2.及时中止,防止错误执行。

    如上分析,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是最常也是最多的情况,但是法院作出受理并裁定中止的行为却是耗时最长的一种。一般要经过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再反观执行程序。一般情况下十五日后执行程序就要开始。若按三个月后再决定中止执行,恐怕早已执行完毕,且无法执行回转之可能或必要,详见下面案例。

3.案例

    如泉州丰帆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大自然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二审法院均作出了解除的判决。但是依据的鉴定报告却存在的一定的问题,当事人因此不服。欲提起再审。

    以此案为例, 若法院根据已生效判决执行完毕后。就算当事人申请再审成功翻案,经过漫长的再审程序后,也无执行回转之可能或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