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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京华时报
公交车遇交通事故致使王先生等多名乘客受伤,王先生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近日,密云法院太师屯法庭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王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
王先生诉称,2013年4月10日,他乘坐公交车外出时,公交车在途经一家公司大门时与该公司的大货车相撞,致使包括他在内的多名乘客受伤。他起诉要求公交公司支付后续医疗费等共计2万余元。
公交公司辩称,王先生是由于第三方责任受伤。王先生受伤后,公司已支付王先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8000余元,也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王先生其他损失。
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