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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3-10-18 点击量:1810次

杨爱琴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随着私有制经济的飞速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显著的作用。目前,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老旧、不统一,实际交易不规范,易滋生犯罪。因此需对此进行分析,建立完善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引导和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  利率  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规模逐渐扩大,在我国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和共同发展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民间借贷作为非正规金融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的同时也带动了正规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民间借贷自身的自主性、隐蔽性、盲目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存在严重的风险,容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随着,温州老板“跑路”、“会头”自杀等事件的爆发,民间借贷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的民间借贷制度已经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依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借款人从贷款人处借贷其所有的货币,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借款人支付相应的利息或不支付利息并返还本金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

民间借贷往往是自发的,由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愿意借贷,贷款人交付资金,即可完成。形式较为自由,程序、利息等约定无严格规定,同时也缺乏有力的监管,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国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还是对民间借贷做出了一些限制规定。比如利息设定不能高于正规金融机构同种贷款利率的四倍;禁止非自然人,如公司、企业之间不能进行同业拆借,但此条在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有所放宽,笔者觉得这将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民间借贷具有广泛性。

民间借贷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私有制经济的发展越来越普遍。尤其是近几年,随着银行存款利率的缓慢增长以及物价水平的不断的提高,越来越多人通过民间借贷来进行投资,也正因为中小企业贷款难,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空间。这就呈现民间借贷的新特征,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地区、参与人员越来越广泛,借贷方式多样化,投资理财中介机构越来越多。

(三)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银行信贷收紧,民营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十分困难,中小企业更愿意通过民间借贷来获取集资,这导致民间借贷越来越普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2010年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存量就达到2.4万亿元,占当时借贷市场的比重达5%以上。根据中金公司的预估,中国民间借贷规模在2011年中期达3.8万亿元,同比增长38%,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

随之,近几年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也在飙升。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介绍,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0万余件,较2010年上升38%,涉案金额1143亿元,其中,浙江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超过9万件,约占全国总量的15%。在2012年全国“两会”上,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陶蛟龙透露,2011年,温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2052件,收案标的额113.434亿元。

二、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民间借贷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介于其自身的自发性、自由行、隐蔽性、盲目性,必定会带来很多的问题。

(一)无书面凭证,债权无法主张

在民间借贷交易中,由于借贷往往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很多人介于双方的关系或者彼此认识,当事人之间只有口头约定或者简单的借据,没有正规的书面合同,也没有对借款时间、利息进行约定的规定。这就会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如贷款人将借据丢失,借款人如否认借款事实,拒不偿还,贷款人又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第三人当时在场出来作证,证明发生过借款事实。那么当发生此纠纷时,往往口说无凭,只能吃哑巴亏。或者借据过于简单,如对具体金额只进行数字书写,未进行汉字大写书写,容易造成涂改、添加;或对利息无具体规定,只是进行口头约定,或者规定过于简单,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很多合法的权益无法得到主张。

(二)借款人为夫妻一方,责任承担者不明

在实际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在生活中是非常普遍的,并且自然人借款多用于共同生活,当然也有一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这就会涉及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为夫妻一方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的法律规定,如夫妻一方在夫妻存续期间举债,一般对外是负连带责任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所需。这就会导致非用于共同生活又无证据证明的夫妻一方将承担不利后果。近期《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的征求稿》中提到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另一方能够证明存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贷款人知道该约定的或贷款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借款人与贷款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由借款人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无需承担责任。这样就规避了一定的风险。

(三)易引发刑事案件,刑优于民

伴随着民间借贷会滋生许多犯罪,比如高利贷,民间借贷其核心利益点就是其利息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而在实践中,由于应急需要,借款人往往远远高出国家规定的利息举债。民间借贷的利息一般分为三个档次(月利率):8%-10%、10%-15%和 15%-20%,明显比正规金融部门要高很多。利率的问题会引发高利贷问题,高利贷又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之一。此外,非法集资、集资诈骗事件屡屡发生。涉及地区、领域广泛,参与群体广泛、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以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当刑事与民事发生冲突时,往往刑事优于民事,导致当事人只能等刑事案件结束,才能主张债权,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断有罪,其财产往往被没收或交罚金,合法财产所留不多甚至全无,即使当事人主张权利,也无法得到实质性的清偿,这显然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

制定专门统一的民间借贷法,对民间借贷的主体、监管部门、形式准入门槛、运作范围、资金来源、利率限制、风险控制、税务征收、违约责任等加以明确并作出指导性的规定,把民间借贷逐步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中,赋予民间借贷法律地位,让公民借贷合法化、公开化。此外,对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民间借贷进行界定区分,积极引导具有正面效益的民间借贷组织,严厉打击具有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组织及个人。

(二)合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水平

民间借贷的核心是利率,而高利率又往往提高交易成本,引发社会混乱,容易滋生犯罪,因此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合理的确定是十分有必要的。台湾《民法典》第205条规定:“约定利率超过周年20%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通过对利率超过20%即无请求权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了限制。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这一规定与目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在实际中约束力不大,因此,可以根据各地区的经济水平,进行调整。

(三)建立全民信用体系

民间借贷更多的是基于公民的诚实信用、道德层面,因此可以在各地建立全民信用体系。对公民的信用在特定平台上进行公布,便于借款公民可以通过该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查询,从而决定是否要进行贷款。该信用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降低风险,但是如何在实践中更具有可行性有待进一步思考与计划。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对促进我国正规金融的发展、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优化资金配置、为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的问题,民间借贷一直未取得合法地位,制定专门的法律,进行合理引导,趋利避害,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和民间借贷在服务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汤永庐,当前中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2;

[2]孙莹,关于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研究,中共中央党校,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