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枝诉漯河市金燕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市铁东开发区支行借款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10-29 点击量:2114次
【要点提示】
投资人以借款的形式出资开办企业,如果开办的企业将借款作为资本金经工商登记,并实际控制的,可以认定投资人出资到位。投资人对开办的企业投资不到位的,当开办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在投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3)源民三初字第392号(2003年10月30日)
二审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漯民三终字第12号(2004年3月21日)
【案情】
原告刘爱枝。
被告漯河市金燕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市铁东开发区支行。
2001年12月13日,漯河金燕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燕公司)向刘爱枝借款130000元,约定月息为1%,并出具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欠条一份。后经刘爱枝催要,金燕公司至今未付。金燕公司是1993年7月20日由漯河市铁东开发区支行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铁东农行房地产公司)更名而来,而原铁东农行房地产公司是由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市铁东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铁东农行)于1992年10月22日组建开办的,注册资金12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0万元,流动资金100万元),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该120万元注册资金均应为铁东农行拨入。铁东农行向该公司提供了五年期100万元的借款作为流动资金,20万元固定资产(房屋)应当拨人而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铁东农行房地产公司更名为金燕公司后,企业性质、主管部门均未变更。1998年中国农业银行发文要求农业银行与下属经济实体脱钩,但本案中,铁东农行一直未提供与金燕公司脱钩的证明手续。刘爱枝因催要借款,于2003年9月11日向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金燕公司、铁东农行偿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判】
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爱枝借给金燕公司借款1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金燕公司应负还款责任。铁东农行作为金燕公司的开办单位,在公司开办时出具资信证明流动资金100万元系农行拨入,但在实际执行中却提供了五年期借款,违反了国家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应属出资不实,故应在其出资不实即100万元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其辩称已与金燕公司脱钩,但未提供脱钩手续,只有上级要求及文件,故其辩称不能成立,刘爱枝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予以支持。源汇区法院于2003年10月30日作出判决:被告金燕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爱枝偿还人民币130000元,并按月息1%支付利息,利息自2001年12月14日计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被告铁东农行对上述款项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4110元,由被告金燕公司承担,被告铁东农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铁东农行不服该判决,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金燕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铁东农行在组建铁东农行房地产公司时注册资金120万元,有漯河市国资局出具的资金证明,并经工商部门核准,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借款属于司秀栾个人借款,该笔借款没有纳入金燕公司的财务账目,应由司秀栾个人承担,铁东农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公正裁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刘爱枝口头答辩称,(1)金燕公司的注册资金120万元并没有实际投入,开办单位铁东农行在投资不到位的情况下,侵犯的是第三人的利益,铁东农行应承担直接还款责任或补足责任。(2)金燕公司对外借款的行为是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是企业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金燕公司答辩称,(1)金燕公司是铁东农行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注册登记时,并没有实际拨入100万元流动资金,而是提供了五年期借款,不足自有资金,属于出资不实。铁东农行应在出资不实的100万元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2)本案借款并非个人行为,司秀栾是金燕公司的职员,借款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有公章,因此,应由金燕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相同外,另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补充确认如下:1992年12月31日,铁东农行与原铁东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契约一份,由铁东农行房地产公司向铁东农行借款100万元。1998年12月31日金燕公司存于工商档案中的资产负债表中载明金燕公司实收资本105万元。金燕公司2001年仍在经营。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借款13万元是借款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刘爱枝和金燕公司均认可借款事实,并有加盖金燕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借条相印证,应予认定。该笔借款是金燕公司借款,应直接承担还款责任。铁东农行作为金燕公司的开办单位,按照该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拨付120万元注册资金,其中流动资金100万元,固定资产20万元。100万元流动资金,铁东农行已按照公司章程以借款形式拨付给了原铁东农行房地产公司,并提供了借款契约、进账单和金燕公司资产负债表予以证明,100万元原铁东农行房地产公司确已收到,后经漯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该100万元资本金进行了审定,并出具了资金信用证明,经漯河市资产评估公司验资和工商部门获准企业法人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且100万元已形成为该公司的资本金,应作为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应予认定,该100万元应当认定出资到位。而应当由铁东农行拨付的20万元固定资产,由于铁东农行除了提供自己出具的投资证明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投资到位,应认定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未到位,应属出资不实。铁东农行作为金燕公司的开办单位应在投资不实2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分、实体处理欠当为由,于2004年1月16日作出判决,变更源汇区人民法院(2003)源民三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为:金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爱枝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自2001年12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铁东农行对上述款项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诉讼费4110元,金燕公司负担3425元,铁东农行负担685元;二审诉讼费41 10元,金燕公司负担3425元,铁东农行负担685元。
【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即本案焦点是:铁东农行开办原铁东农行房地产公司时,应当拨付的120万元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 1.铁东农行的出资是否到位 铁东农行应当拨入的100万元流动资金以借款形式作为注册资金,能否认定出资到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原铁东农行房地产公司是否已实际享有、控制。铁东农行开办该公司时,根据公司章程,以五年期借款100万元作为拨给该公司注册资本金使用,双方签订了借款契约,该款已由该公司接受并使用,并且该公司或金燕公司至今均未向铁东农行清结过本息,铁东农行至今未主张收回本息。原铁东农行房地产公司于1992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成立为企业法人时,注册登记的120万元注册资金包括100万元流动资金所形成的资本金在内。因此,该公司对100万元已实际享有、控制 。
(2)100万元是否已形成为铁东农行房地产公司的资本金。该公司申请注册成立时,漯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漯河市资产评估公司分别出具了资金信用证明和验资报告,对铁东农行以借款形式拨人原铁东房地产公司的100万元形成为资本金,并且金燕公司199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也载明了该公司实收资本105万元,该100万元已为该公司享有、使用、控制,铁东农行也未收回:当该公司后来注册成立企业法人时,以原借款形成的资本金作为其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是真实的,也是实际到位的。
(3)100万元借款所形成的资本金作为注册资金已经进行登记,1992年10月22日原铁东农行房地产公司申请注册成立企业法人,申报注册资金120万元,工商部门经过审核属实,认为符合企业法人开业条件,同意登记注册,并核发了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仍为原铁东农行房地产公司,注册资金即为120万元,虽然原铁东农行房地产公司变更为金燕公司,但企业的性质、隶属关系等没有改变。
(4)100万元借款形成的资本金作为注册资金,其来源合法。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拨款、投资以及社会集资。铁东农行房地产公司以其原作为铁东农行所属的全民所有制法人单位身份接收铁东农行拨付的100万元流动资金作为经营所形成的资本金,属其合法占有和经营管理的财产,以此财产作为其后注册成立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一部分,符合规定。 笔者认为,企业法人设立时的注册资金应以投资人投入的实际到位的现实财产为标准,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投资人以借款或其他形式作为出资开办企业或作为该企业的注册资金申报登记。但本案不同,原铁东房地产公司接受100万元并形成资本金,铁东农行至今未主张收回,事实上已不可能收回。因此,认定100万元流动资金出资到位是正确的。
2.关于20万元固定资产,由于铁东农行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所拨付的房屋归原铁东农行房地产公司所有,并对该房屋的坐落位置没有作合理的陈述,金燕公司现住所地也不是铁东农行应当拨付的固定房屋所在地。笔者认为,应认定20万元固定资产出资没有到位。
3.责任承担问题
注册资金是否到位决定着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如果应拨付的注册资金足额到位,并且所开办企业没有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注销,开办单位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出资没有足额到位,就要分别情况,确定承担责任方式。一般有两种承担责任的方式:直接清偿责任和投资不足的补偿责任。本案中铁东农行作为开办单位,应当足额拨入注册资金,但未达到申报注册资金120万元标准,20万元固定资产没何拨入,存在投资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法复4号批复,当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判令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投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判决铁东农行对金燕公司借刘爱枝的130000元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是正确的。
(编写人: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吕琪 责任编辑:袁春湘) fnl_40260文件提供:law.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Tel:010-82668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