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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五条的修改建议

发布日期:2011-12-01 点击量:2693次

【修正案草案】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修改意见】

    建议删除该条文。

【修改理由】

    首先,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的国家,东西部地区经济差异也十分巨大。在一些大城市可能五千元对于普通的消费者来说还是一个可以承受的范围,但是在一些较偏远、不发达的地区,五千元对于百姓来说,可能是全部的家当。因此笔者认为,五千元以下的案件一律采取一审终审这种形式欠妥。

    其次,一审终审违背了我国民诉法二审终审的原则。若一审终审,则会使当事人丧失上诉权,当事人在无法上诉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上访、信访等情况,甚至可能产生群体性事件。虽然民诉法草案的初衷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将司法资源投入到大案、要案中,但是标的额为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都采用一审终审,在实践中可能会造成司法资源更大的浪费。虽然我国还规定了再审程序,从程序上为其提供了救济途径,但是在实践中,再审程序的启动还是具有比较大的难度。

    再次,如人身权之诉、合同确认之诉等诉讼虽然其标的额较小,但其产生的影响却非常大。比如合同确认之诉,其本身的标的额可能达不到五千元,但是其背后还可能牵涉到一系列其他相近的合同。若该类合同确认之诉等也采用一审终审,则会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影响。

因此,笔者认为,在修正案草案中加入该条款有欠妥当,建议删除。

 

责任编辑:石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