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发布日期:2011-12-07 点击量:13569次
一、传真件证据问题的提出
(一)传真在商事交往中频繁被使用
传真作为合同签订中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被广泛地运用于商业活动,特别是路途相距较远的当事人之间用得更多,或者紧急情况下使用,可以简化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二)传真件的证据风险(传真件本身的特性)
传真件的特点是当每发一份传真给对方,传真机上的记录是发过几页(纸),并不会留下传真的具体内容。对方收到的也是传真纸,所有的记录都是在传真纸上的。
1、传真纸上的内容不能从传真机记录或电信部门记录中获知
2、传真纸上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淡化
3、当事人通过复印来保存传真内容
4、传真发送的记录在电信部门只保存三个月
二、传真件的证据地位
(一)传真件证据地位的确立
2005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实践中数据电文证据主要有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及网页证据等。由此可见,作为数据电文之一的传真件拥有证据资格是毋庸置疑的。
(二)传真件是书证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的种类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三)传真件的原件、复印件问题
传真机的工作原理是,在发出传真一方的传真机上扫描需要发送的文件,并转化为一系列黑白点信息,该信息再转化为声频信号并通过传统电话线进行传送。接收方的传真机接收信号后,将相应的点信息打印出来,从而收到一份原发送文件的复印件。从传真件的工作原理分析,接收传真一方的传真机上直接出来的文件为传真的原件。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传真是一份孤证,对方当事人又予以否认的,则传真件是否为原件非常关键。
2、符合《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传真件视为传真件原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传真是一份孤证,对方当事人又予以否认的,则传真件是否为原件非常关键。
三、司法实践中传真件的审查
(一)对传真件原件的审查区别于普通书证的原件
在认定传真件是否为接收方传真机上直接出来的文件存在一定的技术方面的困难。如果使用热敏纸传真机,则以纸质、纸型即可确定传真的原件,但由于热敏纸传真件保存的时间仅为3至6个月,而有关纠纷涉讼上法庭可能在一、两年之后,因而能够提交原件者为数十分有限。如果使用普通纸传真机,基于接收方传真机上直接出来的文件本身就是一份复印件的技术特点,故很难将第一份从传真机上出来的复印件(即传真的原件)与其后在复印机上复印的文件区别开来。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等问题造成司法实践中对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审查非常困难。对其证据效力的审查应参照复印件的有关标准进行,并结合全案其他证据所证明的事项予以审查和确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传真件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核实传真信息;
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核实各份传真之间的连续性及关联性;
3、传真件留有手写字迹的,可通过鉴定以判断传真件之真实性;
4、对单一传真件的审查,可以适用证据补强规则。
首先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其次,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间的内容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通过一系列传真件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各传真件之间存在连续性及关联性的,可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附:《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根据苏小为PPT《传真件的效力》整理
责任编辑: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