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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东出资瑕疵

发布日期:2011-12-05 点击量:2452次

一、股东出资瑕疵诉讼的意义与问题

    出资义务作为公司设立最前端的程序,其履行完善与否关系整个投资活动能否得以顺畅运行。出资瑕疵诉讼机制作为一种威慑安排与事后公平救济之道,是确保投资游戏规则得以维系与顺利运转的重要机制。

    股东出资瑕疵的诉讼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第7-11条五个条款回答四个问题:

    1、股东出资类型的合法性认定标尺;

    2、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判定时点;

    3、股东出资不足之际,公司、已适当履行义务的股东、债权人如何追究出资不足股东的责任;

    4、股东抽逃出资之际,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债权人如何追究抽逃出资的股东与协助者的责任。

二、股东出资瑕疵的损益格局

    1、股东出资瑕疵的成因:

    (1) 股东共谋;

    (2) 某一股东与验资机构共谋;

    (3) 大股东、董事、验资机构共谋。

    2、利益受损的群体至少有三方:第一方,公司本身;第二方,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第三方,公司外部债权人。

    3、获益的群体至少也有三方:

    第一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

    第二方,未履行忠诚义务的董事(特别是未足额出资股东所选举的董事);

    第三方,违反勤勉尽责执业操守的验资机构。

三、股东出资瑕疵诉讼的逻辑思路

    其一,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责任关系。此种责任关系主要是意定关系,通过合同规则调整,股东可根据设立协议、公司章程主动安排有关责任规则。因此,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可视为违反合同(章程)而导致的责任。足额出资的股东可据此直接起诉出资瑕疵的股东,要求其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因股东出资不足,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连带责任,并同时产生无过错股东对出资瑕疵股东的追偿权。

    结论1, 出资瑕疵股东对足额出资股东的责任:违约责任。

    其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此种关系是法定关系,通过强行法调整,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主要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迟延履行责任和财产返还责任。其中资本充实是设立时股东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让与而消灭。在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时,公司获得对股东直接诉权。

    结论2,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资本充实责任。 

    其三,股东与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形下,股东和外部债权人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在出资瑕疵的情形下,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建立起了直接的法律联系。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此种法律关系主要为法定关系,通过强行法调整。股东和外部债权人之间的责任关系,是全部出资瑕疵案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处理此种关系的关键,是何时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使债权人可以无限制地直接追索股东的财产。《公司法》强调出资瑕疵股东的补缴责任,以及特定情形下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对于严重的出资瑕疵情形,还可否定公司的人格,令公司股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其四,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责任的有限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lO号“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结合起来一并适用。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设立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证明),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是有限的。有限性需从两个方面来把握,即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其证明的虚假资金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会计师事务所若在其证明的虚假资金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一次或者累计已经达到其应承担责任部分限额的,对于建立在虚假验资基础上的企业法人的其他债权人即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东出资类型的合法性判定

    原则:可评估;可流动转让;财产性。

    1、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但以转让不受限制的非记名公司债券等债权性质的有价证券用作出资的,或用以出资的债权在一审庭审终结前已经实现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出资。

    2、股东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等用益物权出资的,应当承认其出资效力,但未履行法定手续的除外。

    3、股东以在其他公司股权作为出资的为有效出资,但未履行股权转让法定手续或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4、企业改制过程中,股东以其所有的、经过评估确认的企业净资产作为出资的,应认定其出资效力。

    5、以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船舶等作价出资,已交给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转让法定手续的,不应认定其出资效力。但在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瑕疵出资责任的诉讼中,一审庭审终结前已办理有关权属转让法定手续的,可认定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诉讼中未涉及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在权利人主张时已补办有关权属转让法定手续的,应认定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既未将上述财产交付公司使用,也未在诉讼前办理有关权属转让法定手续的,应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五、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承担

    1、股东虚假出资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其中对因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导致的出资不足部分,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与该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实有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股东之间按照合伙关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补资前公司实有资本未达法定最低限额的,对补资前形成的债务,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补资前的公司股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实有资本虽然没有达到公司章程记载的数额但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当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其中对因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导致的出资不足部分,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诉请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以违反出资协议为由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行使追偿权,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的比例承担责任。股东之间有特别约定的从约定。

    股东之间的追偿诉讼与债权人诉公司和股东的诉讼应分案处理。

六、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承担

    1、抽逃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责任。

    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后却仍享有股东权利,对其他股东来说等于变相侵占。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既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约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要求将抽逃的资金退还给公司。

    2、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前提条件,因此,股东抽逃出资构成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害,公司有权起诉抽逃资金股东,要求其归还所抽逃出资,并赔偿其因此而受到的实际损害。

    3、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民事责任。

    抽逃出资既构成欺诈债权人的行为,也增加了债权人的交易风险。因抽逃出资下的法律责任追究是在公司法人人格存在的前提下进行的,在公司不能清偿时,股东在其所抽逃的资本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31条、第94条主要适用于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况,在抽逃出资的股东不能清偿时,不宜判令其他无过错的、未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但在其他股东同意或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时,应在其抽逃出资范围内和抽逃出资的股东一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小结

    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有权诉请其返还出资并赔偿损失,帮助该股东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诉请其在所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股东出资瑕疵新规则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0、201条)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股东出资瑕疵新规则之二(第208条)

    第二百零八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何强

责任编辑: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