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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判中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发布日期:2011-12-05 点击量:2247次

    近年来,不论在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压迫小股东的事情十分常见。虽然公司法规定了累积投票制、表决权回避制、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表决权代理制、少数股东权制度、派生诉讼等一系列制度,为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提供了保障,成为中小股东维权的重要法律武器。但是,新公司法规定的制度中,部分制度是粗线条的,部分制度缺乏合理性,而部分制度又授权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排除适用,因此,在具体实务操作中会遇到很多问题。结合上述情况和自己的实务经验,笔者认为中小股东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自我,可以考虑从公司章程制定过程谈判来实现。

    笔者以为中小股东在谈判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取得话语权。要在公司中有话语权,就必须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等重要职位上站稳。中小股东应该在制定公司章程的谈判中明确董、监、高的辞任条件、程序,增加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中立人员,明确股东会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从而使自己在重要决议上能够拥有表决权。

    二、确保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中小股东在谈判前应该明确一般不直接侵害公司利益的目的都可以作为正当目的。其次,应该具体约定股东对公司财务存在异议时可以直接从外部聘用审计人员进行账目审计。

    三、细化法定权。笔者认为在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董、监、高对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具体条件和计算方法,明确约定出现大股东擅自决策造成公司财产、信誉受到一定损失,或者大股东严重侵犯小股东利益,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等情况的救济途径,明确退出时股权价格的计算方法或评估机构。

    四、扩大否决权。在章程制定过程中,应尽量增加重大事项的内容,比如超过公司当年度可分配利润一定百分比时的利润分配方案等等,然后通过增加重大事项表决的通过比例,来扩大股东的否决权。

    笔者强调:中小股东要保护自己的权益,最重要的还是要重视合作前的谈判!

 

根据李泉良《公司章程修订过程中的小股东权益保护》一文整理

                                                责任编辑:翁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