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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事故及校车安全条例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1-12-05 点击量:2314次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前通报了造成21人死亡(其中幼儿19人)的甘肃省庆阳市“1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指出,这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存在车辆违法严重超载、非法擅自改装车辆以及有关部门在校车安全管理方面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监管有漏洞等突出问题。

    近日,关于校车问题的讨论日渐升温。温总理日前表示,“我要求法制办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也就是说,把校车安全问题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这样才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并且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连续发生的校车事故,使得校车安全问题不能再继续被拖延,国务院罕见地要求“限期制定”《校车安全条例》,是对民间声音的一种积极回应,值得肯定。

    笔者认为,在为国务院的这个决定欣喜的同时,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一个问题:在各方舆论压力下,会不会纯粹为了迎合舆论的要求而制定不符合实际甚至根本无法操作的条例呢?

    笔者认为对于校车的问题,我们还是应该保持冷静,理性看待。由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校车制造标准问题。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条件和地理环境差异很大,因此不必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校车制造标准,应该设定最低的安全限度、制造标准,并交由各地,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第二,转变“不怕撞”观念。笔者注意到网上关于校车的评论大多将国内外的校车进行对比,从而说明国外校车如何不怕撞,而国内的校车多么的脆弱。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的误区,我们不能在发生了车祸后再考虑如何弥补,更重要的是如何去预防车祸的发生。因此,条例的制定不应该仅仅对校车的制造标准、坚固程度等“硬件”加以规定,更应该从校车“特权”、司机驾驶能力等“软件”上下功夫,保障校车在道路上的安全行驶才是首要问题。

    第三,关于责任主体的问题。我们很明显的能够注意到甘肃校车事件在安全管理责任以及监管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只有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位,才能使制度真正的贯彻落实,而不仅仅成为一个摆设。

    因此笔者认为,制定校车安全条例不能草率行之,不能为了尽快给百姓一个交代而制定一部今后可能被束之高阁的条例,更应该从实际出发,制定一部真正能够被运用到,能够产生良好效果的条例。

 

责任编辑:石正平